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更新时间:2023-12-26 17:28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须依据《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历史由来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旅游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1995年3月,国家旅游局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和评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

1996年4月,国家旅游局北京召开了部分城市旅游工作座谈会,拉开了全国创优工作的序幕。

经过1997年的深入调研和积极筹备,1998年,国家旅游局出台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试行)》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验收办法》。

同年经国务院、中央文明办同意,国家旅游局成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为创优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003年, 国家旅游局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为创优工作确立了科学依据。

六个步骤

“创优”工作主要有申报、创建、自检、初审、验收、批准命名六个步骤;“创优”的国家检查标准有有20个大类,176个小项,总分1000分。

2009年,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没有接到国务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办公室正式通知前,国家旅游局将不再组织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的验收和命名工作,旅游界备受关注的“创优”、“创强”工作将转入中国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中来,转向更加以人为本,更加平民化。

城市名单

(截至2010年末,共337座城市通过验收标准,其中国家旅游标志出土于武威市凉州,其中不含港澳台地区)

直辖市(4个):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

河北省(10个):石家庄市、秦皇岛市承德市、涿州市、廊坊保定市、邯郸市武安市遵化市唐山市

山西省(5个):太原市大同市永济市、晋城市、长治市

内蒙古自治区(11个):包头市、锡林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兰屯市赤峰市阿尔山市、霍林郭勒市、通辽市、鄂尔多斯

辽宁省(18个):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丹东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葫芦岛市、辽阳市兴城市铁岭市盘锦市朝阳市营口市、阜新市庄河市开原市、凤城市

吉林省(7个):长春市吉林市、蛟河市集安市、延吉市敦化市桦甸市

黑龙江省(27个):哈尔滨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庆市阿城市绥芬河市齐齐哈尔市、铁力市虎林市黑河市、绥化市、海林市同江市鸡西市宁安市、五大连池市抚远市、五常市、双城市东宁市双鸭山市密山市、鹤岗市、富锦市海伦

江苏省(27个):南京市、常州市、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镇江市徐州市、昆山市江阴市、宜兴市、常熟市溧阳市、句容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如皋市东台市邳州市泰州市、宿迁市大丰区金坛区吴江区

浙江省(27个):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金华市、临安区诸暨市建德市、温州市东阳市桐乡市湖州市、嘉兴市、临海市温岭市、富阳区海宁市衢州市舟山市瑞安市兰溪市奉化市台州市江山市余姚市、义乌市、乐清市丽水

安徽省(11个):合肥市、黄山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亳州市淮南市、淮北市

福建省(8个):厦门市、武夷山市福州市泉州市永安市三明市、漳州市、长乐市

江西省(9个):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上饶市井冈山市、鹰潭市景德镇市宜春市、吉安市

山东省(36个):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泰安市、东平县曲阜市、淄博市蓬莱市荣成市胶南市青州市、潍坊市、聊城市、日照市乳山市、济南市、济宁市邹城市、寿光市、海阳市、龙口市章丘市莱芜市、德州市新泰市诸城市即墨市栖霞市枣庄市、滨州市、东营市莱州市招远市、临沂市菏泽市

河南省(27个):郑州市开封市、濮阳济源市、登封市、洛阳市、三门峡市安阳市、焦作市、鹤壁市、灵宝市新郑许昌市新乡市、商丘市、南阳市禹州市长葛市舞钢市、平顶山市、信阳市、漯河市驻马店周口市、沁阳市、巩义市、汝州市

湖北省(12个):武汉市宜昌市十堰市荆州襄阳市荆门市、钟祥市鄂州市赤壁市孝感市恩施市利川市

湖南省(12个):长沙市岳阳市、韶山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资兴市、浏阳市、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衡阳

广东省(21个):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肇庆市中山市佛山市、江门市、汕头市惠州市南海市韶关市清远市阳江市东莞市潮州市湛江市河源市、开平市梅州市、茂名市阳春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13个):桂林市、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柳州市玉林市、梧州市、桂平市钦州市、百色市、贺州市凭祥市宜州市

海南省(5个):海口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

四川省(21个):成都市广安峨眉山市、都江堰市乐山市、崇州市绵阳市、自贡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雅安市江油市、阆中市、南充市、西昌市邛崃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华蓥市

贵州省(7个):贵阳市都匀市、凯里市遵义市安顺市、赤水市兴义

云南省(7个):昆明市景洪市大理市瑞丽市、潞西市丽江市、保山市

西藏自治区(1个):拉萨

陕西省(6个):西安市咸阳宝鸡市延安市韩城市汉中

甘肃省(9个):武威市酒泉市敦煌市天水市、兰州市、张掖市平凉市、合作市嘉峪关市

青海省(2个):格尔木市西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银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吐鲁番市、库尔勒市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克拉玛依哈密市阿克苏市、伊宁市、阿勒泰市、昌吉市博乐市阜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石河子

相关法规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以下简称创优)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旅游局设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优委),负责指导全 国创优工作的开展。

创优委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并可吸收相关部门参 加。

创优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省(区)、地级市应设立相应机构,并负责本 辖区内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整体形象。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设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志物。

标志物主体由长城烽火台、地球和中国 旅游业标志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鼓励旅游城市参加创优工作。参加创优工作的县级市经上级

旅游局向所 在省、自治区旅游局申报;地级市及副省级市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申报;直辖市直接向 国家旅游局申报。

第七条:申报城市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市创优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申报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旅游局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三)市创优工作方案

(四)市创优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

(五)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根据本辖区创优工作的总体安排及申报城市的实际情况,对申 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国家旅游局报送参创城市名单。所报城市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后,列入 全国参创城市名录。

第三章 创建

第十条:参创城市应按照《标准》,向本市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

为保证创建工作不走过场,自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后,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参创城市应对创建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创优机 构通报。

第十二条:参创城市应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并与其它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相互促进。

第四章 自检

第十三条:参创城市在实施创建计划后,应进行自检。

第十四条:自检工作由参创城市的创优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

对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

第十五条: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

自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后,参创城市可向上级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旅游局受理直辖市的初审申请。

省级旅游局受理所辖副省级、地级市及县级 市经上级旅游局转报的初审申请。

第五章初审

第十七条

参创城市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市创优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该市自检情况报告

(三)该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四)该市自检情况打分表。

第十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审核参创城市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城市进行 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初审组应对《标准》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省级旅游局应对初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

对初审合 格的城市,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在审核直辖市的初审申请材料后,可以明察暗访形式进行初审工作 ,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申请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进行验收的决定。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级旅游局初审报告;

(二)初审打分表;

(三)参创城市的自检工作报告及自检打分表;

(四)参创城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参创城市的创建及初审情况,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提交验收报告和打分表。

第七章 批准和命名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合格的城市,经商有关部门意见后,正式命名为“中国优秀 旅游城市”,颁发证书和标志物

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不 得擅自制做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八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城市应保证创优工作的连续性,并根据验收 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复核工作。

省级旅游局对所辖已命名的 城市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每两年可组织一次。复核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以适当方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未通过复核或在创优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城市,将提出通报并 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标志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地区、州、盟、县等行政区划的创优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检查标准

2007年修订

旅游发展水平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市GDP比重 30

1.1.1 大于15%(含15%) 30

1.1.2 在10%-15%之间 20

1.1.3 在5%-10%之间 15

1.1.4 在3%-5%之间 10

1.2 旅游业外汇收入 30

1.2.1 超过10亿美元(含10亿美元) 30

1.2.2 在5-10亿美元之间(含5亿美元) 20

1.2.3 在1-5亿美元之间(含1亿美元) 15

1.2.4 在1000万-1亿美元之间(含1000万美元) 10

1.2.5 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 8

1.2.6 在500万美元以下 5

旅游定位规模

2.1 城市对旅游业发展有明确且重要定位(如支柱产业、龙头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 10

2.1.1 由市人代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产业定位的 10

2.1.2 由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产业定位的 8

2.1.3 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提及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的 6

2.2 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2.1 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规划 5

2.2.2 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5

2.2.3 市政府制定了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5

2.3城市旅游产业规模(即旅游总收入旅游外汇收入等)与同级城市相比居领先水平 10

2.3.1 在全国居前三名 10

2.3.2 在本省居前三名 5

2.3.3 县级市在本地区居前两名 3

投入支持

3.1 旅游业被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有相应配套政策

3.1.1 财政政策(在投资、贷款等方面) 5

3.1.2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在税收、创汇奖励、入境旅游人数或人天数增长奖励等方面) 5

3.1.3 旅游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旅游业发展的政策(交通、园林、城建、文化、铁路、物价等部门)

5

3.2 市政府对旅游业发展有专项资金或专项政策支持 10

3.2.1 旅游业在市计划部门和财政的年度的计划中单列户头或有专项投资资金安排

10

3.2.2 市政府设立制度化专项资金支持或有专项政策 8

3.2.3 市政府有专项资金投入 6

3.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保障 10

3.3.1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市财政有制度化来源且每年保持增长

10

3.3.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市财政有制度化来源 8

3.3.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来源 6

旅游业发展机制

4.1 市委、市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4.2 有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旅游协调议事机构或制度 5

4.2.1 建立机构或制度并且每年经常专题协调议事 5

4.2.2 建立机构或制度并且协调议事(每年两次以下) 3

4.3 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有效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5

4.4 市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 5

4.5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章 5

4.5.1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章 5

4.5.2 市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3

4.6 城市具有健全的旅游业法规体系 10

4.6.1 市人大颁发综合性旅游法规 10

4.6.2 市人大转发上级人大综合性旅游法规 8

4.6.3 市人大发布规范旅游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5

管理体系

5.1旅游行政管理机构

5.1.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统一管理全市旅游业发展 10

三定方案

5.1.1.2 单独设立机构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6

5.1.2 有行政执法授权的旅游执法队伍,依法进行管理,使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5

5.1.2.1 有专职旅游执法机构,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有序 5

5.1.2.2 有常设的旅游执法机构,有成效 3

5.1.2.3 有兼职旅游执法人员,有检查,有一定成效 1

5.2 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5.2.1 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健全 5

5.2.2 为旅游消费者处理投诉,使各种质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10

5.2.2.1 圆满解决率100% 10

5.2.2.2 圆满解决率90%以上 8

5.2.2.3 圆满解决率80%以上 6

5.2.2 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0

5.2.2.1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经常联合检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显著 10

5.2.2.2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联合抽查,并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较明显 8

5.2.2.3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各自抽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一定效果 6

5.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本市旅游投资项目的审批 5

5.2.4 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5.2.4.1 本市已建立较为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制度,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5

5.2.4.2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开展抽样调查 5

5.2.4.2.1 对海外及国内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 5

5.2.4.2.2 仅对国内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 3

5.2.5 城市对旅游标准化工作有持续推进的方案和措施,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并开展了相关工作 5

5.2.6 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和推动旅游企业制定标准 10

5.2.6.1 以上三项工作全面开展 10

5.2.6.2 以上三项工作能够开展两项 8

5.2.6.3 以上三项工作仅能够开展一项 6

文明建设

6.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10

6.1.1 有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10

6.1.2 有获得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8

6.1.3 有获得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6

6.2 旅游行业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活动,成效显著 10

6.2.1 有国家旅游局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全国模范导游员、全国优秀导游员、巾帼建功标兵 10

6.2.2 有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导游员、巾帼标兵 8

6.2.3 有市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导游员、巾帼标兵 6

6.3 旅游行业和相关经营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

6.3.1 三家(含)以上企业获国家级称号 10

6.3.2 二家(含)以上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称号 8

6.3.3 三家(含)以上企业获省级、市级称号 6

6.4 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 成效显著 8

6.4.1 有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1处以上 8

6.4.2 有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2处以上 6

6.4.3 有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3处以上 4

6.5 积极开展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 2

6.6 创优验收对海内外游客抽样调查结果 20

6.6.1 总分4.5分以上 20

6.6.2 总分4分以上 15

生态环境

7.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8

7.1.1 绿化覆盖率>30% 8

7.1.2 绿化覆盖率>20% 5

7.1.3 绿化覆盖率>10% 3

7.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

7.2.1 无害化处理率>80% 8

7.2.2 无害化处理率>60% 5

7.2.3 无害化处理率>50% 3

7.3城市建成区噪声平均值<58分贝 5

7.4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 8

7.4.1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8

7.4.2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75% 6

7.4.3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75% 4

7.5 城市饮用水质达标率>95% 8

7.6. 动员全市人民搞好旅游环境和市容市貌的整治,无乱张贴小广告,无垃圾积存,无占街摆摊、无乱扔杂物与随地吐痰,城区及通往景区的城郊结合部卫生死角 8

旅游功能

8.1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8.1.1 在机场、火车站、码头、商业及交通中心区等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具有咨询、预定、受理游客投诉等功能,各种信息资料能够及时更新,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10

8.1.1.1 设有咨询服务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规范 10

8.1.1.2 设有咨询服务中心,布局不够合理或功能有欠缺 8

8.1.1.3 以上地点仅能提供旅游宣传资料,使游客能从中查到旅游信息 6

旅游产品资料 2

8.1.3 电台、电视台、主要报纸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2

8.1.4 建立旅游网站,推动网上旅游信息发布,健全旅游公众信息服务渠道 3

8.1.5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 3

8.1.6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 3

8.1.7 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交通集散地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5

8.1.7.1 普遍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5

8.1.7.2 部分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3

8.2 以下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8.2.1 机场、火车站、码头 2

8.2.2 市区通往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干道 1

8.2.3 市区主要街道及通往主要旅游区的道路 1

8.2.4 旅游饭店 1

8.2.5 旅游景区内 1

8.2.6 国际会议中心、展览中心 1

8.2.7 旅游娱乐场所 1

8.2.8 旅游购物场所 1

8.2.9 旅游餐饮场所 1

8.3 语言环境

8.3.1 城市主要道路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方向)和旅游景区(方向)指示牌 5

8.3.2 主要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说明牌或导游录音 2

8.3.3旅游服务场所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人 2

8.3.4 旅游服务场所有能够用英语会话的服务人员 2

8.4 公用设施服务系统

8.4.1 主要街区设有公用电话亭且完好无损 2

8.4.2 主要旅游经营单位的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且价格有优惠 5

8.4.2.1 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且价格有优惠 5

8.4.2.2 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 3

8.4.3星级饭店的外币兑换点设置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2

8.4.4 机场外币兑换点设在醒目位置,有当日外汇牌价公告,营业时间在18小时以上 2

8.4.5 主要旅游饭店接受国际旅行支票及信用卡支付、受理银行卡 5

8.4.6 有可以容纳200人以上、具有同声传译系统的国际会议中心,每年举办国际会议 5

8.4.7 有8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场馆,每年举办展会 5

8.5 城市夜景与晚间旅游活动

8.5.1 有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的街区,向市民和旅游者提供购物、娱乐、休闲、餐饮服务 10

8.5.2 有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的晚间游览点 5

8.5.3 有晚间水上游览项目 5

8.5.4 旅游景区有晚间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项目 5

旅游培训

9.1 旅游院校

9.1.1 开办旅游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 5

9.1.1.1 单独设立旅游职业高中或中专的 5

9.1.1.2 在职业高中或中专设立旅游班的 3

9.1.2 高等院校中设有旅游系或旅游专业 5

9.1.2.1 本市高等院校设有旅游系或旅游专业 5

9.1.2.2 有非本市高等院校旅游系或旅游专业合办点 3

9.2 旅游培训

9.2.1 旅游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档案资料完整 5

9.2.2 有面向社会的旅游培训基地或固定培训点 5

9.2.3 饭店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3.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5

9.2.3.2 70-79%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3

9.2.4 旅行社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4.1 80%以上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5

9.2.4.2 70-79%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3

9.2.5 A级旅游景区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5

9.2.5.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5

9.2.5.2 70-79%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3

9.2.6 旅游企业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5

旅游交通

10.1 城市的可进入性

10.1.1 本市有民用机场或有距市区1小时车程以内的其他民用机场 5

10.1.2 机场开通国际航线(或包机)并有相应配套服务 5

10.1.3 本市有火车客运站或有距市区半小时车程以内的其他客运火车站 3

10.1.4 沿海(江、河、湖)城市有客运码头 5

10.1.5 以山为主要景区的城市,山上有方便游客的旅游缆车或索道 5

10.1.6 有距市区半小时车程高速公路进、出口 5

10.2 市内交通

10.2.1 通往城市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

10.2.1.1 有规范服务的观光巴士 3

10.2.1.2 有能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专线车 3

10.2.1.3 有通往城市主要旅游景区公共汽车 3

10.2.2 出租汽车服务

10.2.2.1 出租汽车数量能满足海内外旅游者需求 5

10.2.2.2 出租汽车统一座套,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 5

10.2.3 旅游车船

10.2.3.1 城市有旅游汽车公司,认真执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3

10.2.3.2 以山水风光为主要景观的城市有游船公司,且规范化服务,游船清洁卫生 ,安全措施有保障 5

10.2.3.3 沿海(江、河、湖)城市的游船公司有符合《内河游船星级标准》二星级以上游船及高档游船 5

开发管理

11.1 旅游景区开发

11.1.1 开展旅游资源普查与开发,并有年接待游客总量不低于50万人次的旅游景区 5处以上 8

11.1.2 有已投入运营、年接待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度假区 6

11.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10

11.2.1 有评为AAAAA级的旅游景区 10

11.2.2 有评为AAAA级的旅游景区 8

11.2.3 有评为AAA级的旅游景区 6

11.2.4 有评为AA级的旅游景区 4

11.2.5 有评为A级的旅游景区 2

11.3 旅游景区的质量管理

11.3.1管理制度落实, 游览秩序井然,无游客拥挤现象 2

11.3.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2

11.3.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安全隐患 2

11.4 旅游景区规划与保护

11.4.1 旅游景区都有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11.4.2 城市规划确定本市风格独特、具有游览价值的街区,并制定法规加以保护,如禁止再建高层建筑、清理违章乱立的广告牌、调整街道园林绿化等 5

促销与产品

12.1 旅游促销指标

12.1.1 近三年接待海外旅游者人天数年均递增5%以上 10

12.1.2 近三年接待国内旅游者人天数年均递增5%以上 10

12.2 旅游旅游促销工作

12.2.1 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目标、计划,并付诸实施 5

12.2.2 积极参加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 5

12.2.3 每年举办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 5

12.3 旅游产品特色

12.3.1 城市有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古代园林等资源,市政府对资源保护有投资,措施得力,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2 城市有人文景观主题公园),其主要景观具有国内独特性,无重复性建设,经营情况良好,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3 城市有休闲度假设施,其主要休闲度假功能区内设施完备、服务规范、项目丰富,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产品特色 2

12.3.4 城市经常举办国际会议、展览或体育赛事、文化交流活动,其设施、组织水平与国际水平接轨,并在市场促销中突出城市特色 2

12.4 旅游产品开发

12.4.1 有2条以上成熟的生态旅游线路212.4.2 有2条以上成熟的红色旅游线路 2

12.4.3 有2条以上成熟的农业或工业旅游线路 2

12.4.4 有2条以上成熟的体育或保健旅游线路 2

12.4.5 有2条以上成熟的乡村或民俗旅游线路 2

12.4.6 有2种以上成熟的其他专项(或特种)旅游产品 2

12.4.7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5

12.4.7.1 有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5

12.4.7.2 有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3

住宿设施

13.1 旅游饭店

13.1.1 客房的数量、档次基本满足海内外旅游者需求 5

13.1.2星级饭店的复核率每年达到100% 10

13.1.3绿色旅游饭店10

13.1.3.1 有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 10

13.1.3.2 有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 6

13.1.4 全市旅游饭店客房全年出租率 1013.1.4.1 达到60%以上 10

13.1.4.2 50%-60%之间 5

13.2 社会旅馆

13.2.1 市旅游局对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住宿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13.2.2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13.2.3 为入住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保障客人的合法权益 5

旅行社

14.1 旅行社经营形象

14.1.1 旅行社门市门面整洁、标志醒目;经营许可证明悬挂在明显位置;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8

14.1.1.1 以上三项均符合要求 8

14.1.1.2 以上两项均符合要求 6

14.1.1.3 以上一项符合要求 4

14.1.2 有国家旅游局近两年内公布的百强旅行社 5

14.1.3 有经过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评定的服务质量资质等级旅行社、诚信旅游社 2

14.2 旅行社规范经营

14.2.1 认真贯彻《旅行社管理条例》,全市旅行社经营规范,无超范围经营,无承包挂靠,无虚假广告 5

14.2.2 旅行社普遍推行《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行业标准,与旅游团(者)普遍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5

14.2.3 出境游经营规范,使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文本》 5

14.2.4 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 5

14.2.5 旅行社及时、认真地处理旅游者投诉,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质量事故的投诉 5

旅游餐饮

15.1 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餐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10

15.2 餐饮特色与质量

15.2.1 有提供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餐饮风味的餐饮点相对集中的街区 5

15.2.2 在旅游者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场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快餐店 5

15.2.3 有提供正餐的西餐馆 5

15.2.4 有适应主要客源国(地)游客口味的餐馆 5

15.2.5 以上餐馆就餐环境整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10

旅游购物

16.1 旅游商品创汇占全市旅游创汇(或旅游商品收入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以本市统计局公报为准) 20

16.1.1 在25%(含)以上 20

16.1.2 在20(含)-25%之间 15

16.1.3 在15(含)-20%之间 10

16.1.4 低于15% 5

16.2 旅游购物场所及商品

16.2.1 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购物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

16.2.2 有方便旅游者购物的相对集中的步行商业街区 5

16.2.3 购物商场设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专柜 5

16.2.4 主要旅游景区销售反映本景区特征的旅游纪念品 5

旅游娱乐

17.1 城市有固定场所常年在晚间为海内外旅游者演出 8

17.2 城市有为旅游团队提供文艺表演的歌舞餐厅 8

17.3 城市有旅游景区在白天开展定时文艺表演 8

17.4 以民族风情为主要景观的少数民族较多的城市,在少数民族生活区内有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民族文娱表演和参观项目 5

17.5 城市普遍有比较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 3

17.6 各种旅游文化

旅游厕所

18.1 数量与分布18.1.1 主要街区及旅游景区的厕所可以满足需求 5

18.1.2 市区通往郊区(县)旅游景区路上,如需设立厕所的已设立旅游厕所 5

18.1.3 旅行社门市所在地及旅游购物、餐饮场所已设立旅游厕所 3

18.2 质量与管理

18.2.1 以上厕所都是水冲式厕所或环保型厕所 5

18.2.2 以上厕所厕位间设隔板和门,有挂钩,有手纸,男厕设小便器 5

18.2.3 有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的旅游厕所 3

18.2.4 以上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规范、清楚 5

18.2.5 以上厕所管理制度严格,无秽物,无异味 7

18.3 有通过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评定的星级旅游厕所 2

旅游秩序

市场秩序

19.2 游览环境和旅游商品市场秩序

19.2.1 主要旅游景区对摊贩实行集中管理,主要旅游景区、集中购物街区及其他旅游购物场所环境整洁 5

19.2.2 无围追兜售、尾随强卖现象,无乞讨现象 4

19.2.3 无假冒伪劣商品4

19.2.4 无价格欺诈、胁迫消费等行为 4

黑车

19.4 城市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

19.5 严格执行导游计分制和网络化管理

19.6 旅游服务质量19.6.1 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导游全部持证上岗,导游词规范、健康、文明 5

19.6.2 中高级导游员占导游人员总数达到5%以上 5

19.6.3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信誉档案 5

19.6.4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5

19.6.5 组织旅游企业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建立行业自律诚信公约

19.6.6 近两年无关于旅游市场秩序的重大投诉 5

旅游安全

20.1 旅游安全

20.1.1 城市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 3

20.1.2 在旅游场所规范执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3

20.1.3 旅游景区和游客集中场所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3

20.1.4 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范制度,每年都进行检查落实 3

20.1.5 近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8

20.2 旅游紧急救援

20.2.1 城市建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紧急救援机构并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突发情况下可以救援海内外旅游者 3

20.2.2 主要旅游景区有医疗救护点 3

20.2.3 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及报告制度 3

20.3 旅游保险

20.3.1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率达100% 8

20.3.2 旅行社能够向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项目保险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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