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

更新时间:2023-05-24 20:52

五院是五权宪法的体现,是国民政府的组织机构,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司法院掌管司法律政事务;考试院负责官员的选拔和考核;监察院负责监察。各院皆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议案台湾当局依旧沿用这个政治体制

行政院

行政院(Executive Yuan),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下设内政、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九部及蒙藏、侨务两委员会和一卫生署(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屡有裁并增置),分掌各有关职权。各部设部长一人,政务次长、常任次长各一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院长综理院务,监察所属机关,任免行政官吏,主持行政院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行政院会议得议决以下事项:①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②荐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③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的事项;④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会议议决的事项。

立法院

立法院(Legislative Yuan),1928年12月5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但非代表民意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等权,并得向各院及行政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指挥所属机关,提请任免立法委员,主持立法院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设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任期两年,得连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和律师业务。设法律、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常设委员会,并得根据事实需要,增设临时性的特种委员会。

司法院

司法院(Judical Yuan),1928年11月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提请任免所属官吏,主持司法院会议,并在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掌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诉讼、官吏惩戒职务。

考试院

考试院(Examination Yuan),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领导并监督所属机关,提请任免所属官吏,主持院务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分别依法行使考选和铨叙职权。

监察院

监察院(Control Yuan),1931年2月16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审计职权。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提请任命所属官吏,主持监察院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设监察委员十九至二十九人,任期无定,依法享有特殊保障,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下设监察使署和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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