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种质资源

更新时间:2023-02-19 17:35

作物种质资源,又称品种资源、遗传资源或基因资源,作为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作物优质、高产的物质基础,是维系国家食物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中国农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基本介绍

作物种质资源(又称品种资源、遗传资源或基因资源)作为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作物优质、高产、抗病(虫),抗逆新品种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系国家食物安全的重要保证;是我国农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作物种质资源不仅为人类的衣、食等方面提供原料, 为人类的健康提供营养品和药物, 而且为人类幸福生存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它为选育新品种,开展生物技术研究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基因来源。保护、研究和利用好作物种质资源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和增强国力的需要,是争取国际市场参加国际竞争的需要。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环发大会签署国际性《生物多样性公约》,强调所有国家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所拥有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

信息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和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在农业科学的长期发展和在我国农业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是农业生产和农业科学的重要基础,既为农业生产提供直接服务,又是农业应用科学与技术发展的源泉,它对加强农业基础条件建设,增强农业科技发展后劲,解决农业前瞻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的建立,对发展我国农业科学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可以实现国家对作物资源信息的集中管理,克服资源数据的个人或单位占有,互相保密封锁的状态,使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种质资料变成可供迅速查询的种质信息,为农业科学工作者和生产者全面了解作物种质的特性,拓宽优异资源和遗传基因的使用范围,培育丰产、优质、抗病虫、抗不良环境新品种提供了新的手段,为作物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我国作物种质信息管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通过国家“七五”、“八五”、“九五”科技攻关,我国已建成了拥有200种作物(隶属78个科、256个属、810个种或亚种)、41万份种质信息、2400万个数据项值、4000兆字节的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CGRIS )。CGRI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植物遗传资源信息系统之一,包括国家种质库管理和动态监测、青海国家复份库管理、32个国家多年生和野生近缘植物种质圃管理、中期库管理和种子繁种分发、农作物种质基本情况和特性评价鉴定、优异资源综合评价、国内外种质交换、品种区试和审定、指纹图谱管理等9个子系统,700多个数据库,130万条记录。

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用于管理粮、棉、油、菜、果、糖、烟、茶、桑、牧草、绿肥等作物的野生、地方、选育、引进种质资源和遗传材料信息,包括种质考察、引种、保存、监测、繁种、更新、分发、鉴定、评价和利用数据,作物品种系谱、区试、示范和审定数据,以及作物指纹图谱和DNA序列数据,为领导部门提供作物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决策信息,为作物育种和农业生产提供优良品种资源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作物品种及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科普信息。

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的主要用户包括决策部门、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机构、种质资源和生物技术研究人员、育种家、种质库管理、引种和考察人员、农民及种子、饲料、酿酒、制药、食品、饮料、烟草、轻纺和环保等企业。

中国作物种质资源数据采集网是在“七五”、“八五”、“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基础上组建的,由全国400多个科研单位、2600多名科技人员组成,包括一个信息中心(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20个作物分中心(中国农科院蔬菜所、果树所、油料所、麻类所、水稻所、棉花所、草原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50个一级数据源单位,近400个二级数据源单位。

中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采集是在国家统一规划下,有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鉴定的项目是依其重要性,经专家评审后确定的。鉴定的方法和技术是在对国内外多种鉴定方法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征求国内有关专家意见而统一的。数据采集表是在已制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处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的。

重要性

种质资源是作物育种的物质基础。然而在现代育种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生产上使用的品种有遗传基础日益贫乏的趋势。其原因是:①在育种中,人们总是按照一定目标,沿着一定方向进行选择,选择的时间越长,强度越大,品种的遗传基础也就越窄。②杂交育种中使用的亲本,越来越集中到对当地条件最能适应、综合性状最好、配合力最佳的少数几个品种上。如美国自20世纪初以来大面积堆广的大麦品种所涉及的亲本,总共只有11个品种,中国自50年代起的30多年中,全国各地育成的小麦品种的主要亲本也只有十几个品种。这样就导致众多品种之间的亲缘相近。③新品种的不断育成和推广,使原有老品种特别是地方品种逐渐被淘汰,常未作为种质保存下来,致使许多有益的基因随之丢失。④随着农田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和耕作栽培制度的改革,农田生态环境条件的差异日益缩小,致使许多作物的多样性变异失去了生存条件。水库、工厂、道路等设施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还使一些野生种失去了适宜的生存环境而濒临绝灭。由于以上原因而产生的作物遗传基础的狭窄性,以及育种工作的进展,使作物种质资源搜集和保存的重要性愈益突出。预期在未来的农业中,作物种质资源的丰富程度和有关研究工作的深入程度将决定作物育种的优势。

产品分布

世界上一些重要作物的原生起源地,在亚洲的有稻、小麦、大麦、粟、大豆、蚕豆、豌豆以及茶、桑、甘蔗、黄麻、苎麻等,在非洲的有高粱咖啡等,在中、南美洲的有玉米、棉花、马铃薯、甘薯、花生、可可、烟草等。有的作物经过地区之间的交流传播,又形成许多次生起源中心。这些地区都存在丰富的种质资源。此外,果树、蔬菜的种质资源在亚洲、非洲和中南美洲原产地也分布广泛,类型丰富。

中国素以作物种质资源丰富多彩著称。水稻的世界起源地之一在中国,中国的野生稻就有3种,栽培稻也有多种类型。中国起源的大豆现已在世界上广泛分布,并为大豆品种的改良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小麦在数千年前从西南亚引入中国后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异,其中普通小麦在中国分布尤广,变异类型极为丰富,在中国形成了次生起源中心。中国的粟和黍稷栽培历史悠久,类型众多。荞麦、小豆、豇豆、芡实等的品种也丰富多彩。此外,中国还是大白菜芥菜芜菁萝卜茼蒿以及茭白荸荠慈姑等多种蔬菜和梨、桃、杏、梅、李、樱桃、山楂、猕猴桃、柑橘、龙眼、枇杷、杨梅、板栗、柿等多种果树的起源地,有十分丰富的种质资源。

产品保存

种质资源工作的又一重要环节。它要求在贮存若干年后重新种植时仍具有较高的发芽率,并保持原来的遗传特性。保存的时间长,种类和份数多。种子贮存的理想条件是:①相对湿度为15%,温度为-20℃以下;②空气中氧气少,二氧化碳多;③室内黑暗,没有光照;④放贮存器的贮存室尽量避免辐射的损害;⑤种子含水量在4~6%。其中最关键和最经常起作用的是种子含水量和贮存温度。但是过去由于缺乏设备,致使搜集到的材料在贮藏期间失去生活力,造成种质资源的损失。为此,从20世纪50年代起,一些国家和国际农业研究机构相继建成了一批现代化种子库。如美国于1958年在西部干旱区的科罗拉多州柯林斯堡建成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化低温干燥种子库。位于菲律宾国际水稻研究所在1977年建成的种子库,分短期、中期、长期3级贮存条件保存稻种。当库存种子的生活力降低到一定限度时,即进行繁殖更新。为了保存作物群体原有的遗传结构,繁殖更新宜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条件相近的地方进行。野生近缘植物宜在原产地划出保护区,在自然条件下加以保存。每份材料种植的株数不能太少,以免因基因漂移而使某些基因型丧失。异花授粉作物须隔离种植,或进行套袋和人工授粉,以防止天然杂交。对于无性繁殖作物的种质材料,已试验成功用顶端分生组织培养的方法保存,并已应用于葡萄甘薯甘蔗草莓等作物。对、茶、果树等多年生作物,一般采用品种资源圃的方式保存种质材料。

中国作物种质材料有计划有组织的保存工作,始于50年代后期。80年代中期,中国农业科学院在北京建成国家种质库(见彩图),负责长期保存全国作物种质资源,作为基础材料。各省农业科学院保存一套原产本省的材料、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研究所保存一套某一种或某一类作物的种质资源,均作为中期贮存的活动材料(见种质资源库)。

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搜集、保存、研究、创新和利用几个方面。

搜集  种质资源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方式有考察采集征集交换引种等,其重点因各国国情的不同而异。中国从国外引种的历史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西汉张骞出使西域时。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有计划的作物种质资源工作是在1949年以后开展起来的。曾进行过多次大规模征集和考察采集,至1982年全国包括大田作物、蔬菜和果树的种质资源材料已达约30万份。苏联对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是结合考察活动进行的。美国则一开始就以国外引种作为重点。

研究种质

研究种质资源是以利用为前提。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状记载和特定性状评价,在中国统称为鉴定。一般性状记载指对农艺性状和植物形态学性状如形态特征、生育期及产量性状的描述。特定性状评价系针对育种需要对某种抗性或品质进行系统鉴定和基因分析。二者均是为利用种质提供科学依据。抗性的评价主要指对低温、高温、涝渍干旱盐碱土酸性土、土壤中个别元素的过量或缺少等不利环境因素以及对病虫害的抗御、忍耐能力的系统鉴定和基因分析。品质的评价,主要指对作物产品的营养价值、食味或其他经济价值的测试鉴定和基因分析。一般性状记载和特定性状评价的目的均是为选择育种材料如杂交亲本时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以生产和育种急需的特性为重点。一般根据已有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选择,有时也可按特定育种目标从大量材料中进行筛选。由于材料包括不同的地理来源和生态遗传类型,只有供鉴定的材料量大面广(不仅要鉴定农艺性状好的推广种,也要鉴定农艺性状较差但可能有潜在育种价值的地方种以至野生种),才能提高选出有用种质的几率。供鉴定材料宜来自相同的收获年份、地点、栽培条件和取样技术,尽量排除由外界因素差异的影响,使鉴定结果真正代表不同材料之间的遗传差异。

为了有效地进行种质资源的评价或性状筛选,需要具备一系列适合于材料多、样品小,又能快速而准确的鉴定方法和试验设备。如为鉴定抗病和抗虫性,或为鉴定对某种病害的不同菌种和不同生理小种的抗性,往往需要若干小型温室,以便在隔离条件下分别鉴定;为鉴定抗寒、抗旱、耐热、耐涝、耐盐碱等特性,除选择适宜地点利用自然条件外,还常创造人工模拟环境,以便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较精确的鉴定。

鉴定工作需要多单位、多学科分工协作。种质资源工作者一般负责形态特征和主要农艺性状的观察记载,有条件的也系统进行某种特性的鉴定、研究。育种、遗传、生理、生化、植保等学科的科学工作者根据种质资源工作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鉴定,然后将结果寄回种质资源研究单位,加以汇总、整理、分析并记入档案。

创新探索

在自然界原有的种质资源不断有所减少的同时,新的种质资源也会由于突变和天然杂交等原因而陆续产生。自然界借助天然变异产生的种质类型常常要经过漫长的岁月,且带有极大的偶然性;而人们通过育种工作和遗传研究创造新的品种、品系包括各种多倍体和非整倍体等,则可大大缩短这个过程。由于用人工方法创造种质资源具有目标明确,可以随时利用所产生的有益变异,并可按既定目标进行定向选择以巩固和发展有益变异等优点,这种方法将成为创造新种质资源的主要手段。

合理利用

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用,使育种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就。20世纪50年代,中国广东省利用从水稻品种“南特”中发现的矮秆自然变异株育成“矮脚南特”,利用“矮仔占”品种育成“广场矮”、“珍珠矮”;台湾省利用地方品种“低脚乌尖”育成“台中本地1号”等水稻良种,促进了中国水稻的矮化、高产。70年代,中国在杂交稻的培育过程中,成功地利用原产海南省的败育型野生稻和国际稻26号等选育了不育系和恢复系,从而成功地实现了三系配套。此外,通过对农家品种评选和对国外引进品种的试种,也获得了一大批可直接用于生产的种质材料。如较早的“农垦”号水稻、阿夫和阿勃小麦、岱字棉等,以及后来的甜菊、聚合草等糖料、饲料作物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在抗性育种或品质育种方面,如50年代中期美国发生的大豆孢囊线虫病曾对大豆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后因从3000多份大豆种质资源中筛选出原产中国的北京黑豆品种作为抗源,通过杂交将其中的抗病基因转育于栽培品种,从而有效地控制了该病的为害。苏联的高抗黄萎病棉花品种塔什干1号和3号是利用墨西哥野生棉与本国的早熟棉品种杂交育成的。

工作机构

中国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作物种质资源的征集、考察和研究工作,管理种质资源的对外交换。该所的长期贮存库负责统一保存本国的和引进的全部种质资源材料,并提供有关单位繁殖更新之用。苏联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瓦维洛夫全苏植物栽培研究所负责搜集、贮存国内外植物资源和研究世界各国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种的遗传基础。美国以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为植物遗传资源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咨询机构,联邦地区和州3级执行机构及4个地区植物引种站,形成全国性植物遗传资源研究体系。自20世纪60年代初起,在以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为主的世界各地建立了13个国际性农业机构。其中如设在马尼拉国际水稻研究所(IRRI)和设在墨西哥城国际玉米小麦改良中心(CIMMYT)等,均结合作物品种改良,以遗传资源研究为重要工作内容,并已成为一种或几种作物的地区性或国际性遗传资源中心。创建于1974年的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则以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植物遗传资源的搜集、保存、评价、利用和交换为主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七条 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第十条 未经批准,境外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农业部批准。

采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带出境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收集种质资源应当建立原始档案,详细记载材料名称、基本特征特性、采集地点和时间、采集数量、采集人等。

第十二条 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档案应当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适量繁殖材料(包括杂交亲本繁殖材料)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国家尚未登记保存的种质资源的,有义务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五条 对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鉴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和公布。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统一编号和名称。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

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第十七条 农业部在农业植物多样性中心、重要农作物野生种及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农业野生资源富集区,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保护地。

第十八条 农业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质库,包括长期种质库及其复份库、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长期种质库负责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复份库负责长期种质库贮存种质的备份保存;中期种质库负责种质的中期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种质圃及试管苗库负责无性繁殖作物及多年生作物种质的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种质库的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

第十九条 各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和中期种质库。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 国家长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战略资源,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国家中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绝种,需要从国家长期种质库取种繁殖的,应当报农业部审批。

国家长期种质库应当定期检测库存种质资源,当库存种质资源活力降低或数量减少影响种质资源安全时,应当及时繁殖补充。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期种质库应当定期繁殖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证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国家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国家有关部门应保障其繁殖更新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并评选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目录中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出申请。对符合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供种质资源条件的,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迅速、免费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种质材料。如需收费,不得超过繁种等所需的最低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从国家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从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

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反馈信息者,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定期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办法。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农业部定期修订分类管理目录。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对外提供种质资源说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

(三)农业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开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

(四)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持《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五)《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和检疫通关证明作为海关放行依据。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项目中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交流的,应当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办理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

第三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新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引进前,报经农业部批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和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隔离试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及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引种统一登记制度。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引进种质资源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附适量种质材料供国家种质库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引种信息和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第三十五条 引进的种质资源,由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统一编号和译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引种编号和译名。

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利用、国际交流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登记等工作的单位,有义务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动用国家长期种质库贮存的种质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未及时将收到的单位或个人送交的国家未登记的种质资源及引种信息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的,或者引进境外种质资源未申报备案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对外提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的,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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