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役地租

更新时间:2023-02-10 13:36

劳役地租也称“徭役地租”。在旧中国通称“力租”。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地主的土地一部分分给农民耕种,收获归农民所有;另一部分为地主直接经营,由农民进行无偿劳动,收获归地主所有。此外,农民还要为地主服杂役。是封建社会初期最简单的地租形式,逐渐为实物地租所代替。

具体形式

领主制经济,或者徭役经济下,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分为自营地和份地两部分,自营地由他自己经营,份地交给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用一部分时间使用自己的工具在份地上工作,产品归自己所有,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家庭经济,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和生产;用另一部分时间到土地所有者的自营地上去服役劳动,自带或者不带耕畜和农具,产品却全归土地所有者享有。农忙季节还要延长服役时间。此外,劳动者还要用自己的牲畜和车具为土地所有者运输粮草,以及从事打柴、伐木、放牧、筑路、修建房屋等劳役。在有些地方,农民的子女还要为土地所有者服几年劳役。农民为土地所有者做的劳动和为自己做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截然分开的。

这里,无偿剩余劳动是由为土地所有者干活的家庭成员来完成的,表现为家庭这些成员的个人劳动,但实际上它所体现的是劳动者全家的剩余劳动。与此相联系的必要劳动,是由劳动者全家来完成的。为土地所有者干活的家庭成员,因为忙于为土地所有者去劳动,就只能完成全家必要劳动的一部分。可见,劳动者全家都是土地所有者剥削和奴役的对象。

盛行条件

劳役地租主要实行于领主制经济。有的领主完全依靠分有份地的劳动者来耕作他的自营地;有的领主使用家内奴仆和前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来从事自营地的一部分生产活动,大部分生产活动由耕种份地的劳动者来承担。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役地租都起着主要的作用。在地主制经济中也有劳役地租。不从事直接经营的地主,主要依靠佃农交租,但也有使用租佃农民来从事一些服役、修建、运输劳动的;从事直接经营的地主,主要依靠家内奴仆和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租佃农民的劳动也只起辅助的作用。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役地租的地位都是不重要的。

劳役地租盛行的时候,往往有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作为补充,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盛行的时候,也往往有劳役地租作为补充。

在劳役地租形式下,劳动者在土地所有者自营地上的劳动是无酬劳动,他们对这种劳动毫无兴趣,因此,不断用怠工、逃亡来进行反抗。土地所有者则利用他们享有的特权或者依靠封建政权来进行镇压。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强制性在这种地租形式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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