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婚律

更新时间:2023-09-29 14:00

户婚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主要指唐朝永徽律》关于户口、田宅和婚姻的规定。该律计3卷46条,颁布于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律全面确认和维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对主婚权、禁婚条件、结婚程序、违律嫁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尊长可为卑幼包办婚姻,不从者杖一百;父母也可强迫守寡之女改嫁。户婚律还对婚姻作种种限制,严禁同姓为婚,严禁良贱通婚。在夫妻关系方面,明确规定纳妾合法,离婚以“七出”和义绝作为条件。在家庭关系方面,确认家长的绝对地位,强制家族中卑幼执行对尊长有罪相为隐的原则,使封建法治和礼治统一起来,通过巩固封建尊长的统治地位,进而稳定封建的社会秩序。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婚户律在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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