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

更新时间:2024-03-30 15:30

户调指的是东汉末起按户征收的赋税。《三国志·魏志·赵俨传》: “而都尉李通急录户调。“始见户调之名。建安九年 (公元204年) 曹操平袁绍入邺 (今河北临漳邺镇) ,下令: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把秦汉以来按人口征收的算赋和口赋,改为按户征收绢绵,此为曹魏户税之制的开端。晋武帝司马炎又增其赋,称户调。

背景

西汉有田租和人头税,没有户调。此外,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也向人民“调”其他实物。东汉时,“调”逐渐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但还没有规定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时“调”始固定化,成为按户征收的新兴税目,取代了汉代的人头税,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户调与田租相配合,构成对自然经济下男耕女织自耕农的赋税剥削。西汉对于自耕小农的剥削有田租和人头税,没有户调。人头税包括口赋和算赋,征收货币。此外,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也向人民“调”其它实物。东汉时,“调”逐渐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但还没有规定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时,始固定化,成为新兴税目,取代了汉代的口赋﹑算赋。由于东汉末年商品货币经济萎缩,自然经济进一步发展,民间以谷帛交易,于是征敛物由货币改为绵绢,按户征收,故称户调。从此它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太康元年(280),西晋灭吴统一全国以后,制订户调式,规定以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交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户 ,减半征收 ;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每户纳“賨布”1匹(巴人称赋为賨),远地或纳1丈。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在具体征收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即依据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其征收户调总数应与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取消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南朝户调的征敛物常为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户调制。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和九品混通制从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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