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交际

更新时间:2023-11-10 11:18

援助交际(えんじょこうさい),简称“援交”,是一个源自日本的名词,最初指少女为获得金钱而答应与男士约会。援助交际具有参与人群广泛化、低龄化和参与途径多样化的特点。未成年人通常是因为金钱需求或性需求的驱使而选择进行援助交际,也有部分人是出于寻求自我价值与自我掌控权的考虑而进行援助交际。

定义

援助交际最初指少女(一般为12~18岁的未成年女性)为获得金钱而答应与男士约会。在目前的研究中,援助交际通常被定义为有偿约会和自由职业青少年参与性交易活动的行为,不仅限于少女,也包括少男。有观点认为,援交者具有相当大的自主选择权,并非对方有要求就得提供性服务,双方有一个交流、了解的过程,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性工作者,援助交际活动与传统意义上的性交易活动也存在差别。

历史发展

一般认为援助交际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日本。根据现有的文献,它的起始时间可能前推10年(即上世纪80年代)。其实,早在上世纪40年代,日本就出现了“援助交际”一词,当时的援交是针对战后贫苦女性和寡妇,只要她们愿意交往,男方就会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它是经济困难时期的一种独特的两性交往模式,强调男性对交往的贫困女性提供经济帮助。但是,“日本战后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增长、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改善和提高,新宪法精神和西方文化的影响这三者相互作用、相互重合,促成了战后日本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和确立。概而言之,日本国民的价值取向从国家、天皇转向了企业等工作场所,从传统家族共同体走向了现代家庭,从禁欲主义走向了肯定物质欲望和性意识的解放”。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社会对性自由和性解放的肯定也逐渐在扩大,性道德、性描写和性生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援助交际并不盛行。

上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不景气。一部分年轻女性在追求物欲、获得名牌的过程中,发现不能依靠男人,得依靠自己赚钱;而最快且轻松的赚钱方法就是性的买卖。商家此时为了生存,也开始开辟这个“市场”。首先,原宿吹起了一阵“ko-gal用品专卖店”的风潮,专门贩卖任何日本高中女生用过的东西。然而,日本男性对女中学生的欲望并不局限于这些物品,他们开始寻求女中学生提供的其他“服务”,例如,陪伴自己去KTV唱歌,陪伴自己出游。他们通过电话和深夜播出的电视交友节目找到需要金钱的女中学生。

至今,援交现象已蔓延至西方发达国家,并向韩国等国家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渗透。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21世纪初,援交现象在中国大陆悄然出现,援交现象呈现国际化发展趋势。

我国现状

大众对援助交际的认知

根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童小军等人2010年在中国大陆12个城市,对21所高校在校生的调查,中国的大学生群体对于“援助交际”的认知度为47.2%,在知道援助交际行为的学生中,有26.5%的人认为援助交际的内涵与性交易相同,有72.5%的人认为其与性交易不同。而不了解援助交际的学生,多从字面意义理解它,认为是帮助他人或增加社交能力。

援助交际的分类

在中国大陆,“援助交际”行为往往被称为“兼职”。“兼职”可以有陪游、陪唱、陪玩等行为,也可以直接发生性交易。

无性交行为的援助交际

无性交行为的援助交际的陪侍活动大多情况下是“色情陪侍”,其法律名称叫“营利性陪侍”,是在校女学生以获取钱物为目的而为娱乐场所内消费的成年男顾客提供陪侍服务的行为。从具体调查的情况来看,从事陪侍的在校女学生往往是依靠色情服务来满足接受援助交际的成年男子的要求以达到其获取钱物的目的。在提供援助过程中,女学生陪同成年男子聊天、唱歌、跳舞、喝酒,但同时利用色情语言挑逗,还有搂抱、抚摸、接吻等身体直接接触方式为对方提供性刺激,而且性刺激的程度与获取钱物的多寡直接挂钩。

包含性交行为的援助交际

包含性交行为的援助交际中,在校女学生为成年男子提供性服务,进行性交易,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勾引、结识、讲价、支付、手交、口交、肛交、阴茎-阴道性交及与此有关的行为。包含性交行为的援助交际与传统的性交易活动在表现形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比如从事援助交际的女学生在援助交际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自主性,完全不受老鸨等第三方中介的控制和管理。援助交际本质是两性之间一种双向互动的自愿交易行为,形式上并不直接触犯法律,但这种交换一旦存在着价值计算的人身出卖,就会转变为性交易活动。

援助交际的特征

参与人群低龄化

根据现有数据,日本未成年女性参与过援交活动的占32.3%,最小的仅12岁。2001年台湾某机构对援交现象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发现援交在台湾地区有低龄化、普遍化的发展趋势,参与援交的人群主要集中在16~22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做的《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显示,参与调查的人员中,未成年人占了33%。2011年,上海市闸北区警方破获的少女援交案中,涉事20余人中有2名未满14周岁,剩下的都是未满18周岁的女中学生。由此可以看出,参与援交的人群主要为未成年女性,且呈现低龄化的发展趋势。

参与途径多样化

在我国,多数参与援交的主体是通过色情服务机构传播交换信息的,有的甚至是被朋友或网友以诱骗等方式介绍给援交对象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部分参与者是通过网络寻找援交对象,并约定援交地点和时间。

参与人群的广泛性

援交的参与者除了在校未成年女性,还包括未成年男性、成年男性等,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有公职人员、商人、自由职业者及在校大学生等。

从事援助交际的原因

对金钱的需求

钱物的诱惑是在校学生从事援助交际的最直接原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在校学生对金钱的需求越来越大,但还没有工资收入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于是通过援交的方式来解决眼前的经济困难。有的在校学生是因为家里贫困,学习费和生活费提供都比较困难,加上家里兄弟姐妹多负担重或有人生重病等等特殊困难而无奈选择援交;有的在校学生虽然家里经济比较宽裕,基本的学习费和生活费是可以满足的,但是为了爱慕虚荣、贪图享乐,追求奢侈的物质生活享受比如价值不菲的名牌手表、手机箱包等奢侈品而自愿参与援交。

寻求自我价值

一些人认为援助交际是一种肯定自己价值或能力的方式。在中国香港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受访者表示,她的父亲只满足于她的金钱贡献,而没有对她表现出任何感情。母亲只是对她的能力表现出了很高的期望。父母强加给她一种家庭压力,要求她需要自我肯定。最终,她选择了参与援助交际活动,以展示自己赚钱的能力。

性需求与自我控制权

一些援交者认为参与援助交际活动可以满足性需求。她们认为援助交际活动只是为了性,而不是为了钱,或不只是为了钱。并且,部分女性主义者认为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性行为,是女性的权利之一,一些女孩也认为从事援助交际活动让她们拥有了身体的控制权。

从事援助交际的影响

儿童发展阶段的心理状态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通过学习模仿等社会化过程,其心理也逐渐形成对性的感受与价值观,并形成自我认同。正因为儿童的心理(特别是性观念、价值观)处于不断变动与形塑的阶段,因此,其对于性行为所带来的心理影响承载力有限。未成年人尚未确立自我的价值观,对于任何事物与讯息主要还是单向吸收并印记在自己的心灵中。因而若有成年人对其有性相关行为,即可能引发儿童的感受困惑,可能产生否认事实、妄想、将人物性化、自我概念混乱,或对于所发生的事项感到忧虑,但却又对自己当时似乎也有愉悦或被需求的感觉而感到迷惑,从而反过来认同侵害者的价值观。这不利于儿童阶段的心理常态发展,甚至可能成为日后挥之不去的阴影。

长期从事色情行业也许会让未成年人更加理解性行为的生理意义,但不见得理解性行为的社会意义,后者才是对其巨大的伤害。但是,援助交际或性工作经历对不同人的实际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在专属于特定当事人具体语境中,并不必然是“身心摧残”、“永久伤害”。

相关研究

援助交际与媒体

当代社会,媒体已成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并立的第四种权力。媒体在社会议题的作用是巨大的,在援助交际这个议题中,媒体报道尤其影响社会、大众对援交少女形象的认知。

主流社会和媒体对援助交际的报道主要是从道德谴责和对青少年的担忧两方面进行论述。前者将参与援助交际的少女们描述为不道德的,认为她们参与援助交际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金钱,以满足其物质生活。后者则从受害者心理的角度出发,站在家长、教育者的角度指出从事援交活动的少女们与父母关系常常为疏离的,认为她们由于缺乏家长的道德教育,易受同辈群体及媒体感染,做出了参与援助交际的决定,产生了不成熟的价值观。

媒体对援助交际的报道经常是片面的,援交少女的形象常是平面的:没有固定职业;需要为家人还债;明知在援交过程中危机重重却屡屡故犯;援交是没有更好解决办法中的办法;曾经在援交过程中受过伤害;现在后悔不已、决心退出、泪洒当场;选择在记者面前坦陈己过,并以过来人身份呼吁时下年轻人洁身自爱;愿意配合警方工作扫荡卖淫集团;正做义工以洗涤己过,重新做人......但这只是主流社会对援交活动或援交少女的预设,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反映事实。

援助交际与网络

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异性是未成年女性参与援助交际活动的一个重要诱因,她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容易找到“援交”对象,而且不容易被父母和他人得知,具有快速、隐蔽的特点。网络因其传播速度快、涉及内容广泛、庞大的信息储存量、复制功能,以及不限时空的查阅功能和深入私人领域的特点,成为青少年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也让青少年更容易了解到援助交际。然而,青少年很难在这种公私领域模糊的环境下建立对性和身体的正确观念。

援助交际与性商品化

商品化是指原本不属于买卖流通和通过货币实行交换的事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化或变异为可以进行买卖和货币等价交换的事物。性商品化涉及男女性别的非对称性,反映了男性将女性物化、作为商品对待的现象。援交少女将自己的性以性服务的形式出卖。性经由身体,作为可视化的性行为,以性服务的形式被买卖,故援助交际是性商品化的一种形式。但是,援助交际的性服务以及实现性服务的过程也与一般所指性交易活动存在差别,援交少女通常具有相当大的自主选择权,并非对方有要求就必须要提供性服务,双方有一个交流、了解的过程。

监护人对援助交际的态度

不论是大众还是青少年的家长、社区工作者或警察都不赞成援助交际行为,认为援助交际是剥削的,有害的,而且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2016年,香港的一项针对家长、社区工作者、领域专家和警察对援助交际态度的调查表明,公众普遍认为援助交际是有害的、是剥削性的,也有小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援助交际是满足私欲的。其中,大部分父母认为援助交际有害,且不认为援助交际是一种满足私欲的行为,更强调援助交际中的剥削性质;而参与这项研究的警察更有可能将援助交际视为满足私欲的行为。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援助交际

在部分女性主义者看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性行为,是女性的权利之一。然而,无论是女性的身体还是性,实际上仍旧时刻处于男权社会的规训之下。从“权力——他者”的角度来看,女性一直是作为“他者”而存在,女性的形象是由以媒体、司法机关等为代表的权力建构的,是一种符合大众的想象,寄托大众对社会的忧思的虚构的真实。女性自己的声音,即便有也是相当微弱或是已经被扭曲变形的。

相关法律规定

日本

援助交际现象起源于日本,日本为了有效地规制治理这一社会顽疾,针对在校女学生援助交际专门制定出台了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比如制定了《儿童福祉法》、《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交友类网站限制法》、《加强青少年网络环境安全法》、《规制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引诱儿童的法律》、《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等,从国家基本法到特别法,日本对与援助交际相关的各种行为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从事先的提前预防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处罚,相关法律都有涉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

我国对援助交际这一突如其来的社会治安问题,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治理法律法规。援助交际的核心问题是性问题。性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和限制。民事权利不仅具有法律性,还具有道德伦理性,因此,民事权利受到民事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双重限制。但是,援助交际所关涉的不仅仅是民事法律,援助交际中涉及的性交易行为还牵涉到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有组织的援助交际活动,甚至当事人本身并不愿意“援交”,被性交易组织团伙利用,强迫进行“援交”,就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需要严厉打击。组织者既有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

未成年女性提供“有偿陪侍”,往往是出于物质需求,向买方出卖身体或与身体相关的物品,换取相应的金钱或物品,本质上是为了贪图享乐,这应该被禁止,但是,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在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女性通过身体、聊天等服务方式,获得男性给予的物质利益,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符合商品交换逻辑的。这也是很多从事援助交际的女子在价值上的共同认同。但她们缺乏的意识是:援助交际是性商品化的一种形式。而且,也存在未成年女性在人生观不清晰的情况下,为了维系家庭生计、缴纳高额学费,或是在周边同学影响下,走上“援交”之路。由于当事人是未成年女性,在当今各国的立法和政策导向上,她们是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弱势群体。

目前可以援引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对援助交际行为进行规制,但针对特定的援助交际行为,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规定,条文内容显得杂乱零散、碎片化,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环环相扣的法律内容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学习如何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培养积极的性价值观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援助交际现象的发生。我国各部委颁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多从法制教育、生殖健康和青春期发育等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呈现。《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要求学生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制素养,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和《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三部文件要求开展青春期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则要求学生掌握性与生殖健康知识。这些内容都与全面性教育相关。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初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

初中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水平三(小学5~6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三(5~6年级)

身体健康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水平三(小学5~6年级)

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

水平五(高中阶段)

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核心信息七

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相关国际文件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消除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女孩行为》

第十八条

委员会重申妇女和男子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敦促各国防止一切侵犯妇女和女孩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特别要注意废除歧视妇女和女孩的做法和立法、或延续和纵容对她们的暴力行为的做法和立法。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敦促各国政府在所有各级酌情与联合国系统相关实体、国际和区域组织一道,在各自的任务范围内,并铭记国家优先事项,邀请国家人权机构(如果有的话)、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雇主组织、工会、媒体和其他相关行为者酌情采取下列行动:

A.加强执行法律、政策框架和问责制

B.消除结构性潜在根源和风险因素,以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

学习目标

援助交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不利影响。学习如何正确处理与性有关的人际关系、培养积极的性价值观、认识性交易活动的风险、慎重对待自己的性决策、识别并规避风险环境、维护自身性安全与性健康、作出安全健康的性决策,避免援助交际现象等不当行为的发生,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及态度价值观。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下的第2个主题“性行为与性反应”,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的第2个主题“决策”与第4个主题“媒介素养与性”中,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内容如下:

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

主题2:性行为与性反应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以金钱或商品获取性利益的性交易活动,会对一个人的健康和福祉带来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做出性决策之前需要考虑降低风险的策略,以预防非意愿怀孕和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在内的性传播感染

学习者将能够: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主题2:决策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在做性行为决策过程中应考虑到所有积极和消极的潜在后果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性决策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影响,包括社会影响和健康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性决策可能会带来法律后果

学习者将能够:

主题4:媒介素养与性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媒介能够对与性和社会性别有关的价值观、态度以及规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媒介中有关性和性关系的虚假形象会影响人们的社会性别观念和自尊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质疑媒介对男性和女性的错误和负面刻画,将能够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并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学习者将能够:

典型案例

上海女中学生援交事件

2011年,媒体报道上海虹口区20多名稚气未脱的女中学生,因为零花钱不够,又不愿意通过工作赚钱,走进连锁酒店,通过性交易方式赚取钱财。这20多名少女彼此间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共9所学校。从2009年始,几名女生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相互介绍或介绍其他少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从中收取钱财。上海闸北检察院在当地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时称,上海这些女生“介绍卖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社会的所谓‘援助交际’”。

相关影视文学作品

《援助交际:中学女生放学后的危险游戏》

类型:报告文学

内容简介:1998年,日本记者黑沼克史出版《援助交际:中学女生放学后的危险游戏》,用“中学女生放学后的危险游戏”来形容日本女学生的援助交际现象。书中详细描写了日本女学生参与援助交际的各种形态,让公众对此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也让“援助交际”的概念在日本变得家喻户晓。

《撒玛利亚城的少女》(사마리아)

类型:剧情/犯罪

片长:97分钟

剧情介绍:著名韩国导演金基德的作品《撒玛利亚城的少女》亦以援交为题材。两个女孩为了飞去欧洲的机票钱以援助交际形式获取钱财,一个负责“交易肉体”,一个负责望风。在一次警察抓嫖行动中,前者跳楼自杀,后者因此受了刺激,开始通过与之前交易过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并将钱还给他们的方式寻求救赎。这件事被她的父亲发现,父亲无法接受并开始跟踪女儿,殴打男方,甚至杀害对方。影片的前半部分是导演以两个少女的视角,对其援交过程进行了诗意浪漫化的处理,给人带来的是一种由于游离在正统道德体系边缘而产生的轻盈、疏离的飞一般的心理体验,影片的后半部分从父亲的疯狂报复直至因杀人而走上不归路开始,很大程度上导演站在了道义立场上,回归正统道德体系,对女儿和男方的行为进行控诉和制裁。

《踏血寻梅》

类型:剧情/悬疑/犯罪

片长:98分钟

剧情简介:香港导演翁子光的电影《踏血寻梅》取材于2008年曾在香港引起轰动的援交少女被杀案,通过对社会事件的深层次挖掘展现了多个层面的问题。内地移民香港的被害女孩王佳梅是香港社会的边缘人物,她最初想当模特,实现自己的明星梦,后来却成了援交少女,为了生计给自己明码标价,悲哀之处就在于她并不能选择用什么的身份生活。导演将边缘化人群的现实底色、生活中的困顿、挣扎与绝望展现到观众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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