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审判

更新时间:2023-05-09 22:49

1956年6月9~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对前日本陆军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侵华战犯进行的公开审判。审判是根据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进行的。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公布。这个决定是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它规定的主要原则有:①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②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③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④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其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⑤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⑥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在通过上述决定的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贾潜为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王许生、牛步东、徐有声、郝绍安、殷建中、张剑、张向前、杨显之为审判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1956年6月9~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中将师长铃木启久、第59师中将师长藤田茂等8名日本战犯,以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罪和违反人道罪进行公开审判。庭审调查证实,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积极参与了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实行了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他们有的命令部下残杀和集体屠杀和平居民,杀害战俘,制造多起严重的大惨案;有的命令部下掠夺和平居民的粮食和财产;有的命令部下把中国人当作训练刺杀的“活人靶”,对士兵进行“试胆锻炼”;有的把中国人当作战场上的“扫雷工具”;有的命令部下施放毒气和准备并进行细菌战等。他们肆意践踏国际法准则,对中国人民犯下了骇人听闻的罪行。铃木启久供认,并经被害人证实,1942年10月,他在河北滦县潘家峪戴庄一次就杀害和平居民1280余人,烧毁民房1000余间。船木健次郎供认,1941年9月,他在河北宛平县杜家庄命令部队施放毒气,使和平居民400余人中毒。特别军事法庭认定8名被告人犯有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违反人道罪,并根据他们不同的犯罪事实,判处铃木启久有期徒刑20年,判处其余7名战犯有期徒刑13~18年。7月1~20日,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武部六藏、次长古海忠之等28名战犯以组织和操纵伪满傀儡政权罪、侵略中国罪进行公开审判。这些战犯都曾在伪满洲国担任过各种重要军政职务,特别军事法庭认为他们分别犯有积极执行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操纵或参与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僭夺中国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等罪行。7月20日,法庭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2~20年。其中,判处武部六藏有期徒刑20年,判处古海忠之有期徒刑18年。沈阳审判遵循国际法的原则,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完全保证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人道精神。这是一次反对侵略战争、伸张人类正义、保卫世界和平、维护中日友好的司法审判。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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