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

更新时间:2024-08-04 13:53

火葬是一种处理尸体的方式,具体而言是以火把尸体烧成骨灰,然后安置在骨灰瓮中、埋于土中、撒于水中或空中,甚至以火箭射上太空。印度教、佛教盛行火葬,其中以佛祖释迦牟尼,圆寂后火葬留下舍利子而闻名于世,世界各地佛教徒纷纷效仿死后火葬的葬式,儒家、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则盛行土葬

现代程序

火葬仪式一般在火葬场举行,那里包括一个或多个的火化炉或火化“Retort”。火化炉是一个工业用的火炉,它的温度可高达870-980°C(1600-1800°F)确保能瓦解尸体。火葬场可以是的礼拜堂殡仪馆的一部分,或坟场提供的独立设施或服务。

现代火化炉的燃料包括瓦斯和柴油。然而,煤和焦炭一直用到60年代早期。很多的火化炉都是可调校的控制系统,用来监测火化时火炉的情况。

火化炉每次只准火化一具尸体,这也是很多国家的法例,包括美国。但也有因人类防疫的处理,将病死者举行集体火葬,以避免疫病于人群间散播。

摆放尸体的地方称为“Retort”。它们以耐火砖来抗衡热。为了保持其抗热的能力,这些砖一般每五年便要更换一次。现代的火化炉都由电脑控制以确保其正确和安全使用,例如火化炉的门直至火化炉抵达操作的温度方能开启。灵柩要尽快推进Retort,以避免火炉的热经顶部打开的门流失。使用升高的手推车,能快速地把灵柩推进火炉,并能够倾斜地把灵柩推进火化炉。部分火葬场容许家属观看这个过程。这有时是因宗教仪式而进行,例如传统的印度教葬礼仪式。

绝大部分的火化炉都有标准大小。但一些比较大的城市会使用一些超大火化炉,这可处理重达200公斤的死者。 但是不是所有过重者都能使用这方法,有些必须转为土葬方式。此外很多大型火葬场会另设一个小火化炉来处理年幼或夭折的儿童。

尸体容器

一个准备火化的尸体,首先会放置在一个箱内,它可以是一个简单的纸板箱或木制棺材。而多数的棺材制造商都会提供一个专门用来火化的棺材。另外,也可选择内置纸箱的木制外壳棺材,它看起来和一般传统棺材一样。葬礼后,内部的箱会从棺材取出来火化,这样,棺材外壳便可重复使用。此外,殡仪馆也有提供出租棺材服务,他们会在丧礼上用传统的棺材,然后移到另一个箱做火化。出租式的棺材有时会被设计到有可拆卸床板和衬板,那么每次使用只要更换它们就可以了。

在英国,尸体是不会如上文所述从棺材中移走,然后再放置在另一个箱内火化的。他们的尸体会与棺材一起火化,所以所有的英国棺材一定要用能燃烧的材料来制作。其火葬经营守则规定,灵柩一旦抵达火葬场后便不能再打开,并规定火化仪式必须与丧礼仪式同一天进行。因此,如果在英国火葬,其尸体由丧礼至火化完成前都会放在同一个棺材内。还有由于灵柩到了火葬场后不能再打开,灵柩封闭前,家属必须把死者身上的珠宝首饰全部取走。火化程序完成后,剩下程序是通过磁场来移除剩余的小量金属,这些金属埋稍后会被埋在火葬场附近的地下。

在澳大利亚,死者火化的灵柩由承办丧葬者提供。可重复使用的或纸板棺材则不多。如果考虑成本问题,他们会提供在同业里称为“Chippie”的一种平的,粒片合板的灵柩。其把手位(如果适合)是塑料做的,也核准使用于火化炉内。棺材可以因人而异用不同的粒片合板(有些会以天鹅绒柩衣盖上)去稳固木材。大多数为外饰的粒片合板。

火葬场的火化服务可以只是“Delivery-only”,而没有礼拜仪式服务(尽管教堂服务可能已举行),或先在火葬场的小礼拜堂举行仪式。“Delivery-only”使火葬场能如期进行火化服务,并最有效地利用火化炉,而未进行火化的将尸体会先放在冷藏室过夜。因此收费较低。“Delivery-only”可被称作行业术语,如“西方教堂服务”(west chapel service)。

处理

摆放尸体的箱会放在Retort中,然后将其放在温度为760至1150 °C的火化炉火化。在火化过程中,尸体的大部份器官和软组织都会因排放系统释出的热力和气体而破碎和氧化。整个过程通常需时约两个小时。

火化后所有剩下来的都是干骨头碎片(大多是钙磷酸盐及次要矿物质)。这些物质相当于身体的原有质量的大约3.5%(儿童的则占2.5%,但比例会因身体结构不同而有所相差)。由于干骨头碎片的重量非常接近骨骼的重量,所以它们会因应不同人而有所不同。研究指出,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成人(介于2至8磅,即0.9到3.6公斤)样本的平均重量为5.3磅(约2.4公斤)。并是双模态地分布,男性(介于4至8磅,即1.8至3.6公斤)的平均为6磅(2.7公斤);女性(介于2至6磅,即0.9至2.7公斤)的为4磅(1.8公斤)。在这些样本里,总括所有成年骨灰样本,超过6磅(2.7公斤)是来自男性,低于4磅(1.8公斤)则来自女性。

珠宝首饰,如手表和戒指,通常会在火化前拆下并退回家属。其他须拆除的非天然物件还有心脏起搏器,因为心脏起搏器可能会爆炸或损毁火化炉。在英国和其他国家,承办丧葬者须在运送尸体到火葬场前把起搏器拆除,并签署一份声明,指出已拆除所有心脏起搏器。

火化完成后,骨头碎片会从Retort扫出来,然后由操作者使用粉碎机,即骨灰研磨机(Cremulator),把其磨至沙土状的骨灰(注意,骨灰的细密度会因骨灰研磨机的效率不同而有别,而骨碎里的识别芯片也可能在骨灰里,这取决于不同国家和设施)。骨灰研磨机通常会使用不同形式的旋转或磨削机械装置去以磨碎骨头,如重金属轴承对应于旧机型。由于火化后的骨头碎片被磨成灰土状,因此也就称为“骨灰”。而英文中,一般称骨灰为“ashe”(有灰烬之意),但专门名称为“cremains”是“cremated”火化和 “remains”遗体的混成词。但在日本和台湾,除非家属事先请求,否则骨头不会被磨成粉末,并由家属自己或是丧葬业者代为去“收拾”火化后的骨灰,在台湾此过程称为“拣骨”。

接着,骨灰会被放置在一个容器里,它可以是一个简单的纸盒,或一个花式的骨灰瓮。火葬一个不可避免后果是,还有微小的残留骨头碎片仍会留在火化时的容器内,并可能和随后火化的骨灰混在一起。

并非所有火化后的剩余物的都是骨头,也可能始来自漏取的珠宝、本身的灵柩箱、死者的修补牙齿的材料、外科植入物,如髋关节代替物等熔化后金属硬块。大件物件,如钛髋关节代替物,通常在磨碎前拆除,因为它们可能会损害研磨机。经过研磨,较小的金属会被筛出,然后另外埋在远离坟场的地方。

柴堆

在有些文化中,如印度教,尸体是放在火葬用的柴堆上焚烧的。柴堆会包围着摆放死者尸体的地方。然后在柴堆点燃火,火便会焚烧了木材和其尸体。这种方法主要用在古代,例如古希腊伊利亚德(Iliad)。这种方法在使用火葬场火化炉的西方国家也不常见,因为许多国家法律都禁止。

处置方法

火化后的骨灰会放在一个长方形的塑料容器中,再放进一个纸箱或丝绒袋内,又或骨灰瓮内(如果家属已经购买了的话),然后归还给死者近亲。除了骨灰,火葬场当局会准备一张火葬的官方证明书给家属,用来证明死者遗体已合法处置,证书必须与骨灰一同保留。

骨灰可以存放在一个骨灰瓮,或撒在一个特殊的地方,如山上,海中或地下等。其它特别的例子有通过氦气球、烟花、猎枪子弹射出或从飞机上散落地面等,甚至将骨灰送到太空。由于骨灰的主要成分和钻石一样都是碳,有服务可用人造钻石制造机将骨灰造成钻石。此外它们也可加入瓮与水泥等组成的人工鱼礁,或者混入油漆制成死者的画像。在美国,骨灰在得到特别准许下可以撒在美国国家公园里。另外,也可以把骨灰撒在私人地方,如果该主人同意的话。部分骨灰可能会保留在一个设计特别的纪念品小盒内,俗称为“纪念吊坠”(Keepsake Pendant)。但最后怎么处置都是看死者生前遗愿或其宗教信仰。某些宗教允许骨灰被洒或放在家里。一些宗教,如罗马天主教,则坚持要把骨灰埋起。

印度教要求必须由死者的最亲男性家属,如儿子、父亲、丈夫等,把骨灰浸在神圣河流恒河,最好是位于印度赫尔德瓦尔圣城。此外该骨灰也可能埋在地下 。

在日本和台湾,火化后的骨头碎片会还给家属,并会在最后埋葬前的葬礼仪式中使用,大多放入佛寺、灵骨塔或墓园。

一些虔诚佛教徒及佛教神职人员的遗体,火化后会遗下舍利,相传释迦牟尼佛圆寂后,有八国国王分取其舍利建塔供奉。

原因

有些人选择火葬是基于个人原因。但对某些人来说,是因为他们不喜欢传统的土葬,长远考虑觉得其分解过程缓慢,有些人觉得他们比较喜欢火葬,因为其尸体能立即处理。其他看法认为火葬能作为一种简化其葬礼仪式的方法,同样可减轻人口增加而引致丧葬问题。这些人认为传统丧葬会使葬礼的过程更繁复,因此选择火化,使其服务越简单越好。

此外,成本因素往往使火葬更具吸引力。一般来说,火葬费用低于传统的土葬服务,尤其是选择直接火葬,尸体只要依法尽快火化,而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不过,火化服务的费用可以有很大的差异,主要基于死者或其家属希望如何进行火葬仪式。火葬可以在传统丧葬服务中进行,这样就增加了成本。灵柩的使用也影响成本。

骨灰可以撒在或埋在火葬地块或安置于龛堂等,通常成本会少过土葬形式埋于墓地或陵园下室,并需要更少的空间。不过,一些宗教,如罗马天主教,要求必须安葬或掩埋骨灰。

大多数国家的传染病防治法规会规定罹患法定传染病的遗体必需以火葬方式处理,以免疫情散布。

环境的影响

益处

土葬是某些环境污染物的已知来源,是不争的事实。其中的防腐液里的汞、砷和甲醛都会污染地下水。而灵柩本身也是另一种已知污染来源。其他污染问题还有,死亡或埋葬前(如放射治疗)进入人体的放射性同位素;这些物质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另一方面,传统的土葬占用了大量的空间。在传统的土葬,尸体会被放在一个不同材料制成的灵柩中。在美国,灵柩在下葬前往往更会先放进一个混凝土制的箱或衬垫里。个别来看,可能用不到很多地方,但结合其他的墓穴来看,它可以造成严重的空间问题。许多坟场,尤其是在日本、欧洲以及较大的城市,开始出现空间不足的问题。在东京,举例来说,传统的墓穴是极为稀缺和昂贵;在伦敦,空间危机更使Harriet Harman提出重开旧式的“双层”的墓葬。

害处

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火化过程对环境有显著的影响。火葬场主要的排放物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颗粒物、汞、氟化氢(HF)、氯化氢(HCl)、非甲烷挥发性有机化合物(NMVOC)、其他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都是对人体和自然有害的。

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对POP排放目录指南的报告指出,火葬场的污染物排放虽然占全球污染物排放量的比重较小,但仍然具有显著性差异。其排放的二恶英呋喃也占了全球总排放量的0.2%。

宗教

印度宗教

印度宗教,如印度教和佛教,皆为崇尚火葬。因其教义将肉体视为是让灵魂、神识攀附的工具。薄伽梵歌提到:“就像脱去旧衣服,然后穿上新的;死后灵魂离开身体,然后获得一个新的”。因此,死去的肉体并不神圣,因为神圣的灵魂已经离开了肉体。所以在上述宗教中火葬是合乎道德的。而锡克教文化尽管崇尚火葬习俗,锡克教徒死后如果在条件不允许火葬的情况下会允许土葬。印度教和锡克教火葬后不留骨灰,印度教徒火葬后骨灰撒入恒河,锡克教徒火葬后骨灰撒入附近的河流。

佛教

佛教承袭婆罗门教思想也流行火葬。释迦牟尼佛住世时,印度以火葬为正仪,佛涅槃后,举行荼毗火葬,信徒皆效法之,而僧众更是跟进。传至汉地,隋唐开始,佛家居士亦多火葬;日本佛教道昭和尚提倡下,亦以火葬为主。

印光法师:“自佛法东来,僧皆火化。而唐宋崇信佛法之高人达士,每用此法。以佛法重神识,唯恐耽著身躯,不得解脱。焚之则知此不是我,而不复耽著。又为诵经念佛,期证法身。”佛教提倡火葬,乃不重皮囊,若埋土中,唯恐死者执著于其形骸肌肤,以致不能解脱,故以火焚之,则不眷恋而知四大皆空。

俗人火化,法师多半在死者遗体、牌位之前开示,类此:“某某居士(女居士)火化,且听我言。金刚经曰:‘凡所有相,皆是虚妄。’享寿之时,以虚色身,且偿因果,且修福田;舍报之后,无用躯壳,当作灰烬,还归苍天。某某居士(女居士)。色身皮囊,俱烧以毁,真灵佛性,仅存无坏,遍满虚空,充塞法界,无去无来,不生不灭。”

锡克教

锡克教主张火葬,火葬后骨灰撒在附近的河流,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锡克教允许海葬和土葬。

印度教

根据印度教传统,认为火化尸体,能促使灵魂意识超脱至饱满、脱离现实世界,这将有助于去“另一个世界”(死亡的最终目的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圣人(由于终身苦行修行,其精神已经足够“超脱”)和儿童(精神生活的时间短,不足于附在这世界)能使用土葬。印度教圣人是以盘腿打形坐式下葬的,不像其他宗教是水平形式,火葬被称为“antim-samskara”,从字面上来看,意思是“最后的仪式”(last rites)。当火葬或“最后的仪式”进行时,“礼拜”(Puja)也会同时进行。“礼拜”是一个印度教的祈祷仪式,以协助神识进入另一个世界。

基督教

在基督教国家和文化中,一般都是劝阻用火葬的。因为他们相信身体会复活。但是经过多个世纪后,信徒也渐渐接受火葬。

罗马天主教会反对火葬的几个想法:第一,死者的身体就像一个接受圣物的工具,其本身就是庄严神圣的;第二,作为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它应该以光荣和敬畏的方法来处理,很多早期的此类处置尸体做法都被视作是异教徒行为,或侮辱尸体;第三,模仿耶稣的埋葬,基督徒的身体的应该是埋葬的;第四,进行火葬等于否定了身体的复活。

在中世纪欧洲,有时需要同时处理众多尸体,如经过战斗,瘟疫或饥荒后,尸体容易造成疾病蔓延,所以必须进行火葬。然而,早期的土葬或埋葬仍是法制的,除非在特别情况下,为公众利益,才可以进行火葬。此外,在18世纪以后,唯理主义者和古典派再次倡导火葬,并以此来否认复活和来世,虽然支持火葬的运动大半在他们的工作去解释和反驳神学对火葬的问题。但天主教会内反对火葬的情绪,在联想到火葬是“神公然的敌人”时变得更加僵化。并制定了规则来反对火葬,这直到1960年代才软化,虽然天主教仍偏爱于传统土葬或埋葬,但家属则可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火葬,而不会被认为是拒绝相信尸体的复活。

直到1997年,罗马天主教礼仪规章要求追思弥撒后才可以火葬,因此如果可能的话,遗体须要出席于弥撒,遗体的出现作为一个象征,并会接受祝福和祷告。当弥撒完毕,尸体可以火化,第二个服务也可跟随在火葬场或公墓举行,稍后骨灰将如同身体埋葬一样的埋起。礼拜仪式规定,弥撒上可以有骨灰容器,但是必须得到当地主教的允许。此外,教会仍特别要求要恭敬地处置骨灰,一般骨灰被安葬或放在一个适当的容器中,例如骨灰盒(而不是散掉或保存在家里,虽然也有天主教徒这样做)。天主教坟场也定期接待火化的遗体和很多都设有灵灰安置所。

新教

新教教会很欢迎使用火葬,并早于天主教教会;但教会内赞成火葬的意见并不一致。首个在新教国家的火葬场建于1870年代。在许多新教教派,撒开或“铺盖”骨灰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一些教会更有自己的“纪念花园”,以供人撒骨灰。其他基督教团体也有支持火葬。包括耶和华见证人。

犹太教

犹太教历来不赞成火化(这是邻近的青铜时代文化的传统处置死者的方法),也不赞成采用古埃及香油防腐和做成木乃伊的保存死者方式。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由于在许多欧洲城镇的犹太人墓地已很稠密和不够空间,火葬成为犹太教自由派处置尸体的可行方式。尽管土葬是最好的选择,自由运动像革新犹太教仍然支持火葬。

正统犹太教恪守对于火葬的限制,原因是因为哈拉卡犹太法律禁止火葬行为。相对于古老的分支,如否定复活的撒都该人,哈拉卡崇尚身体复活,这是“主流”犹太教的一个核心信仰。此外,由于犹太人大屠杀中数百万被杀害的犹太人尸体都是在火葬场或焚尸炉焚烧的,这使正统犹太教,保守犹太教更加反感并反对火葬。

历史文化

中国

中国“火葬”之俗,最早见于《墨子·节葬》篇:“秦之西义渠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焚后又如何?未说。可由公元1982年,宁县城南山一出土的文物作补充:一农户修庄园,挖出大小不等的许多陶罐,皆装有半罐骨灰。陶罐纵横排列有序,像当今“神主厅”牌位的样子。这便是周代以前,义渠人的葬俗了。

《墨子》一书,是黑家鼻祖墨翟的门徒按老师遗愿编纂的。内容收入墨翟的论说,墨翟与弟子们的言行。墨翟是战国初人(前480—前420年),他周游各国,走过许多地方;有可能来过宁县。他死后,过了199年东周即灭于秦。所以,在战国中,晚期,《墨子》已有了册本。后至汉代,班固编著《汉书》,即将《墨子》录入《艺文志》目。

据史载:义渠国都,原在宁县西北部地带。周平王(前770—前327年)东迁后。移入宁县,在公刘邑(今庙咀坪)原址上“筑城以自守”。公元前272年,秦昭王母宣太后诱杀义渠戎王于甘泉,秦昭王接着起兵灭了义渠国。止此,宁县已被义渠人统治达数百余年。义渠国被灭后,又在宁县设立过义渠县制。从义渠国建都和出土实物,都说明“火葬”之俗始于宁县地区。

中国丧葬礼俗佛教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火葬的盛行。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火葬最盛的一个朝代, 有一种估计, 认为宋朝全国各地的火葬率约在10%至30%之间, 我国的平均火葬率也才不过30%。当然, 宋代火葬的盛行, 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一种是像真德秀所说的这种情况:“贫窭之家, 委之火化, 积习岁久, 视以为常。”这可以说主要是由贫困造成的。另一种是像周所说的这种情况:“浙右水乡风俗, 人死, 虽富有力者, 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 亦致焚如。”有关研究表明, 宋代凡是火葬盛行的地区, 佛教都非常发达;如两浙路福建路是宋代火葬最盛的地区, 同时也是佛教最发达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一贯倡导火葬。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名高级官员联合签名,以个人名义倡导火葬。这些官员去世后基本为火葬,其中周恩来和邓小平根据其遗愿也未保留骨灰;唯一的例外是毛泽东的遗体尚未火葬,而是被防腐保存。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首次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推行火葬,并对不遵守该规定的国家职工实行处分。1997年7月21日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也有同样规定。但是推行并不顺利,尤其于实农村地区。第一,“入土为安”是很多中国人传统的观念,尤其很多老年人都很反对火葬。此外,很多人对“火葬节省土地”这一好处也不太理解,因为如果把火化后的骨灰如土葬般放进棺木然后埋葬,其结果一样是不能节省土地。有些农民更是公开抵制,强行进行土葬,导致政府当局强行挖坟,进行火葬。此外,有些人为了坚持进行土葬,更有行贿官员,进行假火葬,制作假“火化证明”。

西方

中东和欧洲,土葬及火葬在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记录里是很明显有的。在欧洲,火葬的痕迹可追溯至青铜时代早期(约西元前2000年)的潘诺尼亚平原和沿中多瑙河一带。风俗在整个铜器时代的欧洲与瓮棺墓地文化(约西元前1300年)成为主导。在铁器时代,土葬再次盛行,而火葬持续至维兰诺瓦文化及其他地方。荷马所著的伊里亚德里的故事人物帕特罗克洛斯的葬礼曾叙述火葬,随后更埋葬在一个类似瓮形的坟墓,这被认为是最早描述的火葬仪式。但是火葬在那个时代并不盛行,因为在美锡尼文明时代,土葬才是首选,荷马可能反映在写伊利亚德时代较为普遍使用的火葬。英国科学史家威廉·丹皮尔认为:“火葬只是后来才发现,而且大半见于欧洲中部,因为那里的森林提供了充足的燃料”,“公元前九世纪,地中海人都实行土葬,但在荷马笔下的英雄都用火葬”

各文化种族,也各有其自己的偏爱和禁令。古埃及人发展出一种错综复杂的灵魂复活神学,并禁止火葬,这也被闪语族广泛采用。巴比伦人则根据希罗多德来防腐其尸体。早期的波斯人实行火葬,但在琐罗亚斯德时期被禁止了。腓尼基人均实行火葬和土葬。在古希腊古罗马,火葬作为一种较高级的作法,但不普遍。据西塞罗说法,已知“在罗马,土葬被认为是较古老的仪式,不过最尊贵的公民传统都是火葬的,尤其是上层阶级和贵族家庭的成员。” 古希腊、罗马人一般会把将火葬与军事表扬仪式一同进行。

批评安葬仪式也是宗教化争议里一种常见的中伤,一方会把火葬联想到拜火或人类祭品。

婆罗门教是显著地不仅允许并公开指定进行火葬的宗教。火葬在印度首先表明于墓地H文化(Cemetery H culture,约西元前1900年)的,被认为是吠陀文明的形成阶段梨俱吠陀包括了新兴做法的参考,在曼陀罗10.15.14,那里祖先“均进行火葬(agnidagdhá-)和不火葬(ánagnidagdha-)”。

基督教反对火葬,其一是尊从犹太教的教义,其二是试图去废除希腊罗马异教(Graeco-Roman pagan)的礼仪。在5世纪前,火葬几乎在欧洲消失。

在中国远古时代,受儒家思想“入土为安”的影响,火葬并不盛行,因《周礼》规定“众生必死,死必归土”,厚葬才是孝顺,而边疆少数民族则是火葬,如《墨子·节丧下》:“秦之西有仪渠之国,其亲戚死,聚薪柴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荀子·大略》又说:“氏羌之虏也,不忧其系缧也,而忧其不焚也。”中国兴起火葬的观念还在佛教传入之后。《大唐西域记·印度总述》载述:“送终殡葬,其仪有三:一曰火葬,积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水漂散;三曰野葬,弃林饲兽。”

中世纪

在欧洲部分地区,火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甚至可以因此判处死刑。火葬有时会被当局当做惩罚异教徒或宗教异端的一部分,这不只包括在火刑柱上被烧死。举例来说,威克里夫的遗体在死后被火化后的几年后被挖出来,并将骨灰扔入河里,明确作为他否认罗马天主教教义的圣餐变体的死后惩罚。惩罚性质的火葬持续到近代。举例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2名在纽伦堡审判被裁定反人类罪的男子,其尸体没有被送返其家庭,而是被火化,然后放置在一处秘密的地点,作为法律程序的一个特别部分,以试图戒绝其后任何形式的纪念活动。而在日本,有用来纪念许多被处决的战犯的建筑,并允许放置其遗骸在那里(详细请参见靖国神社) 。

佛教在汉朝传入中国,中国开始出现有火葬,佛教称荼毗,寺院的焚尸炉又称为化身窑。教徒并流行把尸体摆成打坐的姿势后火葬。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赵匡胤曾诏回;“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三月,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但火葬仍旧流行,朱熹在《朱子文集》卷一十四《跋向伯元遗戒》说:“自佛法入中国,上自朝廷,下达闾巷,治丧礼者,一用其法。”“荼毗火葬法”在宋代大为流行,例如《水浒》第25回中武大郎和51回中沧州知府的小儿子死后均在棺材内火葬。宋徽宗被俘八年后病死在五国城越里吉(今黑龙江依兰县境),据称是依当地习俗实施火葬。至南宋朝廷仍禁民间火葬,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说“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建议朝廷拨地令贫民葬亲。理学兴盛之后,火葬逐渐衰落。元朝规定土著汉人一律土葬。

明清之际中国仍禁止火葬,但仍无法完全根除火葬的习俗,据明嘉靖《尤溪县志·地理卷·谣俗》记载,“普通民众去逝,尸体积柴而焚之”,吴县通济寺设焚化亭,供民间火葬。清初允许火葬,但此后开始限制火葬而鼓励土葬。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颁布丧葬条例。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引《永康县志》说浙江永康县有八弊俗,其一就是火葬(详细请参见中国殡葬史)。《大清律》后来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旗人、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但清朝的佛教僧尼,一部分信徒,以及寺庙收葬的流浪死者仍然在寺庙里火葬。另外,瘟疫的死者或客死异乡者,在不便运灵柩回乡的情况下,火葬也是权宜之策。

近代

1873年,帕多瓦教授Brunetti在维也纳世界博览会举行了一个关于火葬的演讲。在英国,运动得到维多利亚女王外科医生亨利·汤普生先生的支持,他连同同事在1874年创立了英国火葬协会(Cremation Society of England)。欧洲首个火葬场建于在1878年,分别在英国沃金和德国哥达,而首个在北美洲的火葬场则于1876年由Francis Julius LeMoyne博士支持建于宾夕法尼亚州华盛顿。美国的第二火葬场被认为1877年7月31日由Charles F. Winslow在犹他州盐湖城建立的。英国的首个正式火葬仪式举行于1886年3月26日的沃金。

火葬在英格兰威尔士的立法,是始于一个威尔士医生William Price火化他的儿子,事件发生在1883年前不久的历史性城市兰特里森特的一个异教徒仪式里。医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孤僻的人,其火葬仪式最初被家中和教会的人反对阻挡。警方其后归还已部分烧焦的儿子尸体给他,条件是既不需安葬也不能火葬。但次年,医生背弃了承诺,并烧毁了他儿子的遗体。后来被逮捕,并于1884年在法院审判案件,结果,在同年2月修正合法化了火葬(这法例没有扩展到爱尔兰)。英国国会的法令,是为了使遗体火葬跟加有规则,并于1902年通过让葬礼当局建立火葬场。部分不同的新教教会也跟随接受火葬,所持的基本理由是,“神能复活了一碗骨灰正如他能复活一碗尘土般容易”。1908年的天主教百科全书曾批评此,指他们为“险恶的运动”,并把他们与共济会联系一起,虽然他们说:“没有任何直接反对教会进行火葬的教条”。1963年,教皇保禄六世对火葬解禁,并于1966年获准天主教神父主持火葬仪式。

澳大利亚也开始建立现代火葬运动和社团。澳大利亚首个为特定目的而建造的现代化火葬场及教堂,在1901年建于南澳大利亚州首都阿德莱德的West Terrace Cemetery。这个小建筑,类似于物在沃金的火葬场,自19世纪的风格大体保持不变,并完整运作直至1950年代末。经营历史最悠久的火葬场在澳大利亚悉尼的鲁克伍德,开放于1925年。

荷兰,选择性火葬协会(Association for Optional Cremation)1874年的成立带来一个火葬优点和缺点的长期争论。反对火葬的法律被质疑和废票处理,并在1915年无效(荷兰兴建的首个火葬场的两年后),直到1955年为止,火葬在荷兰没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认可。

相关事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

犹太人大屠杀期间,纳粹分子在其集中营灭绝营大批兴建火葬场来处置每日死去或被杀的数以千犹太人、吉卜赛人和其他囚犯。除上述大规模的谋杀暴行,其余犹太人,因此深深冒犯了他们所信仰的正统犹太教,因为哈拉卡,犹太法律是禁止火葬,认为一个被火化的人的灵魂无法找到其最后安息所。自那时起,火葬对许多犹太人来说是一个负面事情。

三州事件

美国发生一单涉及“疏忽”火化的争议性事件,被称为“三州火葬场”事件。事件发生在2002年初,美国佐治亚州名为“三州火葬场”的火葬场,334具以为早在几年前已火化的尸体,被发现被火葬场老板原封不动地弃置在火葬场附近的森林。许多尸体已无法辨认。在许多个案中,火葬场交回死者家属的并非死者的骨灰,而是他们自制的草木灰和泥土的混合物。

最后,当时的火葬场经营者Ray Brent Marsh,被控787条刑事罪名。于2004年11月19日,马什承认了所有控罪,被判处两项自佐治亚州田纳西州为期12年的监禁刑罚,并同时执行。随后他还需要缓刑75年。

民事诉讼除了起诉了马什一家外,也同时起诉了当时运送尸体到“三州”的殡仪馆。这些诉讼最终获得解决。马什一家的资产被售出,但所收集的8千万美元罚款仍令人怀疑。受害者家属们都表达了渴望把前三州火葬场,恢复回自然,像公园的设置。

印度洋海啸

2004年12月26日,发生了矩震级9至9.3的印度洋大地震,并触发起一连串致命的海啸,导致接近30万人死亡。也使其成为有记载以来历史中最致命的海啸。海啸中丧生者的范围由紧邻地震的印尼、泰国马来西亚的西北沿岸,至千多公里以外的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更远的索马里肯尼亚以及位于东非坦桑尼亚

对于处理大量的尸体,当局有很大的困难,因此有时数千具尸体必须同时进行火化。许多尸体在火化之前,都还没经家属辨认过。其中特别令人反对的作法是,当局主要把尸体分开西方人和亚洲人来处理,而当中的亚洲人死者大多是本地人。这意味着其他亚洲国家的游客死者,如日本和韩国,极大部分都被和本地亚洲人死者一起火化,而不是被送回其原籍国家作殡葬仪式。然而很多尸体经过一两个星期的时间后,几乎都腐烂得不能识别,年龄、种族甚至性别的标志都难以分辨。

法律

在美国加州,尽管法律容许把骨灰撒在大海,但是法律却禁止把死者骨灰撒于私人土地上。翟若适(Carl Djerassi)在其女儿、艺人帕米拉(Pamela)自杀后便发现了这个问题。并在其自传《The Pill, Pigmy Chimps, and Degas' Horse》的其中一章“灰烬的撒播”说到他最后解决了问题,便是把帕米拉的骨灰撒在家附近的一条小河,那是San Francisquito Creek的一条支流,最终会运行到旧金山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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