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

更新时间:2023-11-17 22:32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类型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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