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

更新时间:2024-07-29 17:30

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主要包括: (1)由于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3)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税。退税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主要分类

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中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再投资退税

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比例

溢征退税

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

根据中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下列造成溢征关税的,情况属溢征退税范围:

1、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

2、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

3、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事情。

4、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

5、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者。

6、已征出口税因故未能装运出口,申报退关者。

7、依法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但申报时未能缴验有关证明,征税后补交有关证明,经海关同意者。

复出口退税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中国海关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复出口退税制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保证严密监管,是国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

其缺点是有关加工企业需先行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还关税。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加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

跨境购物退税

购物退税是指境外游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可予以退税。跨境购物退税,退的一般是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带动旅游消费,针对外籍消费者的一种福利。

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相关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八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该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依法将已征税款退库的全过程进行登记、审核、退库和监督的总称。是税务管理的一部分。

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实务中,由于征管工作中多征、误征或国家政策需要等原因,退税事项常有发生。中国有出口产品退税、销货退回退税、多征误征退税、特案核准退税等。由于退税可能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退税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政策

办理退税,必须贯彻国家经济税收政策。税务机关相应设置必要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退税审批制度,把住政策关口。

申报登记

纳税人申请退税,须按照国家有关退税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呈送申请退税报告后,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审核监督

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申请退税报告,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退税理由、退税范围、退税有效期限、退税产品数量及其金额、退税率及应退税款计算等项逐一核实,切实遵循国家关于退税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调与监督。这是退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终结清算

根据中国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后,需对纳税人上年度已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算;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自身也要总结退税管理工作经验,健全退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主要程序

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必须的工作流程,它包括应退税款的申请、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退税申请

(1)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以及经过退税机关的退税鉴定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按退税期限自行计算填制《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出口企业,可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要求生成《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并填写《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连同有关退税凭证及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退税。

货物审核

(2)出口货物审核。分为外经贸部门稽核和基层税务机关审核。外经贸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出口退税业务量的情况,设置出口退税稽核组或专职稽核员,负责监督检查出口企业执行退税政策规定的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是在经贸部门审核的基础之上,对企业退税请的审核、核实工作。

审批

(3)出口退税的审批和税款的退付。地市以上的国家税务局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其将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内容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与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交叉稽核,对稽核通过的数据,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填开“收入退还书”,送达所在地金库,据以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将税款从当地金库的中央收入中退付给企业。

相关介绍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介绍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 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 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 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 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 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 行处罚。

五、“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在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 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 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 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 额。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六、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程序。

1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 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 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 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 ,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操作程序 1、 单证收集整理。收齐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后,找出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简称“两单一票”,按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的顺序放在一起,组成一个退税关联;并将当月收齐的退税单证以发票所在的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顺序整理,在外销发票下角写上关联号,关联号以三位数,例如001、002等。2、 检查核销单、报关单的有关印章是否齐全:核销单上有四个章,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出口企业公章骑缝章)、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骑缝章)、当地外汇管理单位的收汇核销章;报关单上应有出口货物签发单位的验讫章。如缺少上述印章,应马上退回有关单位补盖公章;如核销单上有关单位公章盖偏,请及早复印核销单存根附在核销单退税联后面。3、 检查“两单一票”之间的内容是否符合退税要求。(1)核销单上的栏目是否填全;(2)核销单、报关单、发票上的出口货物名称、数量、成交价格是否一致;(3)核销单上的报关单号是否和报关单编号一致;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是否和核销单上的编号一致。(4)发票上企业外销法人章、销售收入章是否已加盖,销售收入、离岸价、入帐凭证号码是否已填全。4、 检查每笔收齐单证的退税业务是否足额收汇。收汇金额可以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核销金额加上在核销单上注明的其它费用,如果收汇金额少于该笔业务的离岸价的95%,那么则应按实际收汇金额计算申报出口退税,如果收汇金额少于离岸价但大于该笔业务的离岸价的95%,则可以离岸价全额申报出口退税。5、 出口退税预申报。为了确保当月齐全单证免抵退税额的准确,企业需将当月收齐的退税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在每月10日报退税部门预审,预审通不过的,企业应撤掉该退税单证,并调整申报数据。在每月13日前按有关规定将应报送的全部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正式申报。6、 出口退税正式申报退税凭证的装订。装订顺序为:(1)出口凭证封面;(2)出口退税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汇总表;(6)退税进货凭证明细表;(7)退税申报明细表;(8)核销单、报关单、外销发票。其中(6)、(7)另备一份不要装订随单证一起报送,以供税务机关人员审核时用。7、 装订退税单证时,月份之间用白纸隔开,在白纸上注明月份、关联号数、是否已全部申报。如果本月有发票号码不须正式申报的,如:开错发票已重开红票冲转;已办理退运等,也应在纸上注明。8、 退税申报软盘的申报。软盘上应注明下列内容:(1)企业海关代码:(2)企业名称;(3)当年度第XX次申报;(4)申报年月(如:200306);(5)申报退税额。

出口退税企业基本知识须知

一、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永康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科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不得办理退税,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在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同时附送下列资料:1、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4、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6、 若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企业发生有关内容变更时应按规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 技术监督部门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二、 发生第一笔货物出口业务前,应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三、 按时间、号码顺序、及时开具出口发票,不能颠倒,发票开具时间不得迟于报关单报关时间;所有发票联次应一次填开,不能分联、填开,否则不予办理退税;发票上应注明开具时间、成交方式(如:FOB价、CIF价或C&F价),不能手工开具,用英文和中文同时开具。四、 发生第一笔货物出口业务的当月,应确定本企业当年度采用的汇率方法(当月第一天中间汇率或当天中间汇率,一般采用当月第一天中间汇率),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报送备案;

五、 发生第一笔货物出口业务后,应复印第一次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送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作为第一次出口业务备案,备案时随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原件。

六、生产企业发生货物出口业务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开票入帐,并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内销业务收入”和“自营出口业务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外销销售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直接乘以当月的汇率计算;以离岸价成交的,离岸价以发票上注明的为准,以其他方式成交的, 一律以成交价的95%作为离岸价,并在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预免抵退手续,未按照规定及时入帐并办理预免抵退手续的,我局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实际离岸价和上述方法计算有差额的,可计入产品销售费用,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可在电脑上制作,然后统一用A4纸打印,也可向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申报时,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报表应填写一式五份,报表上的有关数字应准确、清楚。发生第一笔货物出口业务并入帐的当月,应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领出口退税情况月报表,并在次月3日前填好报送。

九、货物出口后,应在报关出口后的6个月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国税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超过6个月未申报的,企业应视同内销货物自行计算征税。不及时转内销补税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会计处理,转内销补税时:(1)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业务收入(2)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收齐后再重新并入计算免抵退税额,并以相反的分录调整上述分录。

十、关于出口货物退运业务,不论以何种形式退回,都应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运手续。未办理退运手续的,一律视同内销补征增值税。

十一、凡是去年出口已入帐办理预免抵退手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实际销售量额与原入帐销售额不一致但已在今年调帐并已调整(调增或调减)影响今年预免抵退税额的,应在本月的免抵退税报表上把已调整的免抵退税额重新调整回来,即去年在今年调整的销售额不影响今年实际出口的预免抵退税额。但由于征退税率不一致已调整的进项税额不须调整。对以前年度在本月调整的,在填写免抵退明细表时,单独一张填写,免抵退申报表上增加一栏“以前年度调整”,本月和调整数字分别填入免抵退申报表的相应栏目。

十二、填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时,不论是正票、红票还是作废,都应按号码顺序填写;如有开具红字发票冲销调整的,应在该月出口货物全部单证齐全最后一次申报时,将原发票号码的退税联和开具红字的号码退税联随重开发票一起装订后报送退税部门。如是退货退运的还要附退税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和其他证明资料。

十三、凡是已开具的外销发票,不能随便开红字发票予以冲销,如开错的应附说明和有关证明资料;如退货退运的应附退税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和其他证明资料,原则上凡涉及出口额和出口数量与原开具发票不一致的都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十四、各出口企业应在财务上反映本企业已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免抵退税额, 方法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一个二级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每月,企业计算出免抵退税额:  无退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有退税额时,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以前月份未反映核算的,本月一起计算调整,并和免抵退税申报表上的“本年累计栏”数据相符。

十五、对于外购产品、外购配套产品、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 ,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按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当月视同自产外购产品出口比例超过50%的,从严管理,在核实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再办理免、抵、退税。

十六、 每个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财务部门应申请设立一个财务专用电子信箱,并把信箱地址报告进出口管理科。从本月开始,我局将通过电子信箱把有关学习、开会通知,出口退税有关新政策、新规定发送给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同意可自行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的企业还可通过电子信箱进行预申报。出口企业应经常(每天一次)打开电子信箱查看,以便及时了解邮件的内容。

十七、以报关单上右上角的出口日期为准,当年出口的货物应在当年入帐,并在次年3月20日前向退税部门办理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手续,并最迟在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退税申报,出口产品视同内销货物按照退税率补征增值税。

金融危机影响

2008年以来,受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中国出口增速放缓,在过去的9个月中,有8个月的出口增速是低于上年同期的。出口企业利润大幅减少。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多、就业面广,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面临较大压力。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滑,进口需求回落,必然会对中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若不采取措施,预计今后出口还将下滑,出口企业困难进一步增加,这会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财政政策的适当调整,帮助企业树立信心、渡过难关,防止出现因出口大幅下滑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

这次出口退税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后,出口退税率为5%、9%、11%、13%、14%和17%六档。

此次出口退税调整是在立足扩大内需的基础上,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一项政策措施,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经营困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具体法律如下: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关退税

溢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退税

按照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纳税义务,应凭海关填发的《税款缴纳证》向指定银行缴纳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机构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准备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人民币1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接受海关下列强制措施

(一)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海关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义务

征税地海关填发一式六联《税款缴纳证》,其中一至五联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款缴纳证》主要填写内容为:开单年月日缴款书编号、缴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预算科目账号、预算级次、货名、税则号列、税率、完税价格税额纳税凭证号码、缴款期限、填制人及复核人印章等。

程序

第1步:征税地海关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发《税款缴纳证》。

第2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持《税款缴纳证》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统计数据

2023年3月,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其中增值税留抵退税约2.46万亿元,力度是近年来最大的。

2024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2.2万亿元。

违法案件

2022年9月23日,两地税务部门分别曝光1起骗取留抵退税数额较大案件、1起团伙式骗取较大数额出口退税案件。具体为:

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332.59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

云南省玉溪市多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经查,该2户生产型出口企业采取勾结上游软件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玉溪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3048.86万元。税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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