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6-21 21:57

选举委员会,是指组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事务的机关。其组成、职权和任期等由宪法或选举法规定。奥地利、马来西亚、津巴布韦等国设立此类选举委员会。中国1986年《选举法》规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成立历史

1953年至1954年第一届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选举委员会为临时机构,选举工作完成后即行撤销。1979年《选举法》基本承袭了1953年《选举法》有关选举委员会的建构思路,但在组织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中央、省、地级选举委员会不再保留,有关代表选举工作交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完成。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过程中,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框架机制。[1]

选举规则

依据现行《选举法》之规定,选举委员会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机构”,主持机构的具体内涵可以从《选举法》规定的职责中反映出来:(一)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效力,公布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2]

[1] 陆强、陈伯礼:《论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兼议2011—2012年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月。

[2] 参见《选举法》第1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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