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外汇收入

更新时间:2023-07-31 21:43

非贸易外汇收入是贸易外汇收入的对称。不属于进出口贸易经营范围的其它各种外汇收入。有些国家称之为“无形贸易外汇收入”。主要包括:侨汇、旅游、黄金外汇、港口、各类客运及行李运费、文化交流、书刊电影等收入、邮电通讯收入、驻本国机构及三资企业收入、外国驻本国使馆经费收入、驻外机构汇回利润、银行保险海关收入、各项服务收入、承包劳务收入、国内居民外汇收入及兑款等。

范围

非贸易外汇收入如:海运收入,航空收入,铁道收入,邮电收入,金融企业收入,保险收入,出口图书、影片、音像制品、邮票收入,旅游及旅游商品收入,侨汇收入,对外承包工程收入,输出劳务收入,关税及税款收入,外币兑换收入,驻华机构汇款收入,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上缴的外汇利润,国外援助及捐赠收入,广告、修理、展览、检验、租赁收入,经营房地产收入,经营股票、债券收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

账户建立

1.从199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在中国银行总行建立非贸易外汇收入总账户。

2.各地财政部门在当地相应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建立非贸易外汇收入分账户。

3.各级财政部门均应为当地创汇单位建立非贸易外汇收入明细账户。

4.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上述账户时,应互留印鉴。

入库

各创汇单位实现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应在中国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中央单位的外汇收入结汇后,记入财政部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的总账户;地方单位的外汇收入结汇后,记入地方财政部门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分账户。

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汇的创汇单位,每季度终了10日内应持供办理留成用的结汇水单及“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式四联,到中国银行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银行在“留成外汇计算表”上加盖“结汇已核对,请财政部门审核留成”章确认。第一联作为中国银行收入财政部门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财政部门收入创汇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明细账户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作为财政部门审批留成的依据;第四联由创汇单位留存。

在其他指定银行办理结汇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结汇银行应及时向当地中国银行办理外汇移存。创汇单位在申请审批留成额度时,应持结汇水单及留成外汇计算表到结汇银行进行核对,经汇银行须核对确认,然后,由结汇银行持创汇单位的留成外汇计算表和中国银行办理移存的有关单据向中国银行证实申请审批留成额度的外汇收入确已移存到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在该留成外汇计算表上加盖“结汇已核对,请财政部门审批留成”章确认。中国银行将第一联留作本行记账凭证外,其余三联由结汇行退创汇单位,由创汇单位据此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留成额度。

对于不办理外汇留成的创汇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中国银行应根据国家现汇外汇收入月报表中非贸易外汇收入全年合计数扣除本年已办理申请审批留成额度的非贸易外汇收入额后,按其差额填制不办理留成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入账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中国银行加盖公章后交财政部门作为收入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中国银行收入财政部门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的记账凭证。

中国银行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发送对账单一式三联,经财政部门核对后加盖公章退回中国银行。

退库

财政部门对核拨给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部分应从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中退库。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并经中国银行确认的“留成外汇计算表”审核无误后,填制“非贸易外汇调拨单”并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第一联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退库的记账凭证(中央单位的直接从总账户中退库,地方单位的从分账户中退库);第二联作为银行核减财政部门非贸易外汇收入账户的依据;第三联作为收入留成外汇账户的入账凭证;第四联作为创汇单位的留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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