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枷

更新时间:2023-11-17 21:04

立枷是明清时代的刑具,又称为站笼。它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笼上有口卡住囚犯颈部,昼夜站立,直至死去,也有的先在脚下垫物,套定卡住脖子后再撤出垫物,致囚犯悬空窒息而死。它常用于处死钦定的案犯,犯人只能站不能坐,有的狱吏将其高度降低三寸,使囚犯站不直,只能稍微屈腿勉强支撑,有的囚犯家属花钱贿赂狱吏,雇人用背找托着囚犯屁股,使其半坐休息,不至于死得太快。

发展历史

由来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将犯人枷项后绑在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示众,又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枷本来是一种农具,又叫做柫或连枷,其样式是在一根长竿的一端固定一 节活动的短竿,人用手挥起长竿,带动短竿,用来击打堆在禾场上的稻谷。古代齐地所说道“耒耜枷芟”,指四种常用的农具,枷为其中之一。现代在一些偏僻的乡村里,仍然可以看到有些农民使用这种原始的农具打稻谷。由枷字的本意又引申为“击打”的意思,如《后汉书·马融传》里的“枷天狗,绁坟羊”一句中,“枷”字即可解释为“击打”。枷作为刑具,早在商、周之际就开始使用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灭耳”一句,前人注解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显然,那时的“何校”(即“苛[疑为“荷”,通假字——骨头注]校”)就是后来的枷项。除《周易》之外,枷项的做法最早见于《晋书·石勒载记》,其中写道,东晋建威将军阎粹怂恿并州刺史东瀛公司马腾捕捉并州的胡人卖给富家作奴隶,得到的钱财补充军需。南朝萧子良《净住子》云:“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这时的枷已成为监狱中管理囚犯的一种常备器械了。

北魏

北魏时,朝廷正式颁定枷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后世有人认为枷“始自后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枷的制作还不统一,当时法官和州郡长官普遍制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还给犯人的脖子上挂石块,绑石块的绳子深深勒进皮肉里,甚至勒断项椎骨。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诏说,若不是犯下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不许用大枷。但什么才算是大枷,还没有固定的标准。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诏让尚书检查各地所用的枷和杖的违制情况。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尚书邢峦、李平和尚书江阳王元继等人,经过调查,把有关情形及处理意见奏知宣武帝,经圣旨批复,规定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用来惩罚叛逆谋反者,各台寺州郡原来制造的大枷都要焚毁,不许再用。这时规定的枷的尺寸虽然仍旧相当大,但毕竟有了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

从北齐、北周到隋,都沿袭北魏的法规,普遍用枷。《齐律》规定:“罪行年者锁,无锁以枷,”《周大律》规定:“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这都说明枷在这时是不可缺少的刑具。隋开皇年间,朝廷也曾对枷和杖的大小作了具体的规定。

宋代

对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开始规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八斤两个等级。景德初年,提点河北路刑狱陈纲上书请制杖罪,并且提议增设十五斤重的枷为三等。宋真宗赵恒准奏,下诏颁布施行。但在实行的时候,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规定。尽管在宋太平兴国三年(978)曾颁发过不得以铁为枷的诏令,铁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金代的枷常常超出规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颜璟曾派官员到各地巡视,对滥用重枷的现象予以查究,但并不能彻底禁绝。

明代初年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诏令统一枷的型号。规定枷长五尺五寸,两端宽一尺五寸,用干木制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长短轻重的数据都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令,凡在京的各衙门所用的刑具都必须经过检查,符合规定的标准才准许使用。而且,各种刑具必须由指定的地方制作,不得随意制造使用。如规定由应天府采办笞杖讯杖等杖具,龙江提举司成造枷枢,宝源局打造铁索铁镣等。但是,实际上明代用枷超重的情况比以前各代更厉害,由宦官控制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的大小爪牙们嗜血成性、杀人如草,他们用的枷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因为正德年间的枷号的做法过于残酷,明世宗朱厚骢即位时不得不作些纠正。嘉靖元年(1522),世宗诏令两京法司和锦衣卫,在天气炎热时对该枷号示众的囚犯要暂免枷号,以显示圣上恻隐之心。但过了不久,又变本加厉地恢复正德时的旧规。嘉靖年间有不少人枷号的时间为一个月或两个月,结果期限未满就戴枷而死。

万历年间

万历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又制造一种新式刑具,名叫立枷。这种枷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体只能站在那里支持,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东厂锦衣卫对皇帝钦定的案犯,常常要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内就送了命。如果有不能很快即死的,监刑的校尉就把枷锉低三寸,这样,犯人就站不直,只能稍微弯曲着双腿,勉强支撑,不一会就力量用尽,气绝身亡。如果犯人不是厂卫注意的重要案犯,或者在没有仇家监督的情况下,犯人的家属就花钱雇佣乞丐,让乞丐夜间用背扛着受刑者的臀部,让他半坐在乞丐身上,这样可以稍微休息一下脚力,不至于速死。还有人说,受刑者每天生吃一只猫,可以提精神,抗折磨,不知是否真的有效。被立枷枷死的人不可胜数,大多是因为得罪了厂卫的头目,而被用这种方法害死,只有万历二十年(1592)乐新炉、诸重光是因为奏事不实,触怒了万历皇帝朱翊钧,于是皇帝亲自下令,让东厂把乐、诸二人用立枷处死。当时还有一个规矩,受刑者如果在不满应该枷号的期限内死去,监刑者不准家属提前收尸,只是把他的尸体就地用土掩盖一下,必须等到了期限,监刑者向上司回报之后,才准许将尸体运走安葬。如果是夏天,到安葬时,尸体的血肉已经腐烂净尽,只剩下一具骷髅了。所以,万历时的士大夫们谈立枷则色变,认为它的残酷性超过大辟。天启时,魏忠贤主持东厂,也爱用立枷,先后枷死六七十人。明毅宗朱由检即位时,听说立枷特别残酷,就问左右这立枷是干什么用的,太监王体乾回答说,是用来惩治巨奸大恶的。毅宗说:“虽然那样的人应该惩办,但他们受这样的刑罚也太可怜了。”据说,当时魏忠贤在旁边听了毅宗的这句话之后,吓得直缩脖子。不久,毅宗除掉了魏忠贤,直到明朝亡国,再也没有使用立枷。

演变

立枷发明之初,只用来“枷示轻刑犯人,目的是为了起一个“警示”作用。但是后来发现用这个方法可以使被枷示的犯人慢慢儿死去,于是立枷的作用,就由“警示”而逐渐变为“不用呈报上宪”即能执行的死刑了。后来就演变成了站笼,它是明清时代的刑具。站笼常用于处死钦定的案犯,犯人只能站不能坐,有的狱吏将其高度降低三寸,使囚犯站不直,只能稍微屈腿勉强支撑。这种特制的木笼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脚下可垫砖若干块,受罪的轻重和苟延性命的长短,全在于抽去砖的多少。有的死刑犯会被如此示众三天后论斩,有的则被活活吊死。据记载晚清一名叫刘松廷的滇戏演员也是死在站笼里。他因武生功夫了得,被诬偷了云南藩台的银子而将其装进站笼逼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自行踢开脚下砖头被吊死。官腐刑苛可算是大厦将倾前的表象吧。

古代欧洲也有与站笼类似的刑具,被称为囚笼。中世纪的教会常用,因为可以避免流血。欧洲的囚笼形状各异,五花百门,有的似圆柱体可以转动,有的让人站不得、坐不能,长时间地折磨犯人,因此很多犯人因此而身体畸形。

立枷王

王紫稼是明末清初昆剧演员。原名稼,字紫稼,亦作子嘉,子,长洲人。工旦,精于歌舞弹唱,善作新声,所演《会真记》红娘,时人称绝,崇祯十年(1637)时与清初江左三大家钱牧斋龚鼎孳吴梅村都有交往。清顺治八年(1651)王紫稼随龚鼎孳北游京师,钱牧斋作十四绝句赠别,龚亦有“玉喉几许骊珠转,博得虞山绝妙辞”的和韵之作。顺治十一年秋,吴梅村在京师重遇紫稼,作《王郎曲》,稍后的尤侗《艮斋杂说》亦记:“予幼所见王紫稼,妖艳绝世,举国趋之若狂。年已三十,游于长安,诸贵人犹惑之。吴梅村作《王郎曲》,而龚鼎孳复题赠云云,其倾靡可知矣。”

王紫稼于清顺治十一年左右南归,被御史李森先以纵淫不法罪,重杖,立枷死。娄东无名氏《研堂见闻杂记》记其始末略云:“优人工子,善为新声,人皆爱之。其始不过供宴剧,而其后则诸豪胥奸吏,席间非子不欢,缙绅贵人,皆倒屣迎,出入必肩舆。后弃业不为,以夤缘关说,刺人讥事,为诸豪胥耳目腹心,遨游当世,俨然名公矣!一旦走京师,通辇下诸君。后旋里,扬扬如旧。其所污妇女,所受馈遗,不可胜记。坐间谈及子,无不咋舌,李公廉得之,杖数十,肉溃烂,乃押赴阎门立枷,顷刻死。”被官府定性为恶人、被文人定性为妖人的王紫稼,就这样以一种“非常态”的形象,在屈辱、惊吓和疼痛中,草草结束了生命。

至于王紫稼该不该死,以及为什么该死,王紫稼的朋友持有不同的看法。同是王紫稼和李森先朋友的龚芝麓,就在《王郎挽歌》里婉转地说道:“只愁卫玠应看杀,那得焚琴汝辈人。”在读书人看来,王紫稼的横死,或者李森先的杀法,都太“煞风景”,不够风雅。由此想来,读书人的人情,真是薄得要命,淡得可怕。相比较而言,倒是王紫稼那些同道中的朋友,还算情深意重。正如诗云:“昆山腔管三弦鼓,谁唱新翻《赤风儿》?说着苏州王紫稼,勾栏红粉泪齐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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